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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

 高山吾为峰 2011-11-15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改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在中西部省份实施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为保证我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成后得到规范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2号)要求,我厅制订了《湖南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 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规范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制度,切实改善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在校工作和生活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支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以下简称教师周转宿舍)是指由政府出资新建或改扩建,产权隶属学校所有,提供给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使用的过渡性住房,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其中特设岗位教师优先保障。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周转宿舍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周转宿舍调配原则、方法以及宿舍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六条 教师周转宿舍调配基本原则:
教师周转宿舍由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
第七条 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报工作所在地学校审查;
(二)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三)由申请人和学校签订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协议。
第八条 学校应保障入住教师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努力为入住教师提供方便,给居住教师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 使用教师入住后应遵守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护好宿舍内的各种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的基本结构。
第十条 教师周转宿舍居住期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居住,每年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宿舍:
(一)已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退休、因故身亡以及被开除、除名者;
(二)本人在租住期间购买住房或配偶在本乡镇已有住房者;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宿舍内居住者;
(五)从事非法活动者;
(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七)协议期满拒不办理续租手续或续签协议者;
(八)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退房时必须经负责管理的学校验收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教师入住期间造成房屋或物品损坏的,要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相关费用的承担办法:教师周转宿舍原则上不得向入住教师收取租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周转宿舍的维护、维修和改造教师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生活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教师周转宿舍调配中出现徇私舞弊、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教师周转宿舍使用过程中因入住者或管理者不尽义务、失职渎职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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