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主要步骤: 1、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简易程序补充目击者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3、若材料不完整,以《工伤认定补正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补正,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4、调查取证; 5、对不配合工伤调查的单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 6、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拟稿单,报领导审批; 7、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8、在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简易程序当场办结并送达; 9、结案; 10、案卷整理归档。 普通程序使用1、2、4、6、7、8、9、10步骤,3、5为相对应的特殊情况下的选用步骤。简易程序使用1、2、8、9、10步骤。 工伤认定两种程序的适用: 1、简易处理程序:从2006年10月开始实施 针对对象:(1)受伤害职工已经参加我县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未伤及骨髂并且医疗费用总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我县暂定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视同工伤、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及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不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简易处理程序案件当场办结。 2、普通处理程序 针对对象:(1)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范围的受伤害职工或用人单位; (2)职工受伤害程度较严重,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一般伤及骨髂或医疗费用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 视同工伤、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及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适用普通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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