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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货物捐赠与随货赠送的税收解析与税收筹划

 希言自然 2011-11-16

货物捐赠与赠品是两个概念不同的东西,但又极易混淆,既是会计实务中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又是税收管理中难以定性处理的问题,下面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分析和认识。
  一、货物捐赠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很明显,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
    会计准则规定捐赠不作销售处理,按货物账面价值和应交税费(依计税价格计算)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增值税法和所得税均将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要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将捐赠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某床上用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5月15日通过国家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2000条棉被,单条实际成本150元,出厂价每条200元(不含税),则企业捐出棉被时应作帐:
  借:营业外支出                             368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假设该企业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280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80*12%=33.6万元,营业处支出中3.2万元要调增所得额;同时视同销售应调增的所得额为10万元(以上均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二、赠品的处理

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一种营销策略,如“买一送一”、随货赠送等,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是一种追求更多产品(商品)附加值的正常交易行为,最明显表现为企业捆绑销售产品(商品)的有偿赠送行为。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广告业务宣传费            278000
      贷:库存商品                        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

三、操作提示

1、对于货物捐赠应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在有利润的年度进行,可起到部分或全部抵减企业所得税;

 如果集团公司内有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域的公司,可选择有利润或税负高的公司作为捐赠主体;

 捐赠需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直接捐赠的或不能在税前扣除;

 捐赠需要取得接受捐赠专用收据,即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赠品进行财税操作应注意:

 作为宣传推广、品牌展示的单独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关成本及税费建议作为业务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比处理为招待费(只能扣60%并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5%),可以获得更充分的税前扣除;

 如果有购销协议或合同的,赠品的获赠条件以及计算方式应在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赠品及金额应按销售折扣的作法,与卖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赠品不在发票中体现,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或要按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更多税收筹划,请光临:http://blog.sina.com.cn/xinwangai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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