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的品种,根据卫生部1996年公布的麻醉药品目录,我国共有麻醉药品118种。常用的麻醉药品分类分为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但目前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在20种左右。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根据依赖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可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
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方面,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在麻醉药品日常的管理方面,有几项相关的法规起着指导作用,主要有以下三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这些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以管理本单位的麻醉及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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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总原则有哪些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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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
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些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总原则。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分管负责人负责制,由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一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提出的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精一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医疗机构负责管理麻醉、精一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一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等制度,指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使用的规定
1、行使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条件
(1)要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要具备“麻醉药品使用资格证书”,麻醉药品的使用资格证书由医疗机构颁发,对医师进行培训后,方可发给证书,该证书只在颁发证书医疗机构内有效,医师若调离发证机构到其他医疗机构,并不能取得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权;
(3)签名字样需交药剂科备案;
(4)无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在夜班急救时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可限开一次量,事后由处方医生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方可销账。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科室负责人的签字,有签字方可。有签字本处方才有效;
(5)非临床医生、进修生、实习生及研究生无麻醉药品处方权。
2、麻醉药品处方的要求
(1)处方的颜色是红色,须保留3年备查,这里要强调一下麻醉药品的处方,这里要强调的是麻醉药品处方的保留年限是3年,我们通常都知道,普通处方的保留期限为一年,二类处方精神药品的处方保留期限为两年,而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保留三年。
(2)处方应写清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处方医生签名盖章。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双人核对签章。
上图是一张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笺记上有科别、病案号、费别、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因为有些癌症患者行动不便,有时家属代领药品,这时还需记录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在处方正文中可以看到要有临床诊断,药品、药使用通用名,并写清剂量及用法,在处方后记部分,要有医生签章,处方审核人,调配人、发药的药师的签章。为方便麻醉药品的批号管理,可在处方上记录药品的批号备查。
麻醉药品处方须保留( )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