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特殊药品指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①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 ②具备相应条件并申请后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麻醉药品; ③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④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15天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⑤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三唑仑、丁丙诺非、氯胺酮、γ-羟丁酸、司可巴比妥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为安眠药,如巴比妥、阿普唑仑、地西泮、艾司唑仑、甲丙氨酯、曲马多等。 ①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指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机构使用。 ②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③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④医疗机构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目前包括毒性中药(指原药材及其饮片)27种,毒性西药(指原料药)11种。 ①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和《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②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③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和复核人员双签名,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④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⑤建立和完善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①放射性药品的验收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在有安全防护的场所及设施下进行,认真核对标示内容,仔细检查盛装容器,建立规范的验收检查记录; ②放射性药品应放在规定材料(如铅质)制作的容器内,置于特制储源柜内,做到专人保管、分类储存、标识醒目、防止差错、保证安全; ③建立放射性药品领用登记专册,记录内容完整,逐项填写清楚,领用人、使用人、保管人均需签名,并按规定入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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