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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教育史之元代的科举制度

 yiyidaodao 2011-11-22

元朝教育史之元代的科举制度

元代的科举制度
  科举,指的是隋以后的封建王朝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因分科举士而得名。这种制度,与隋以前各王朝实行的 养士 、 乡举里选 (包括 贤良方正 、 孝廉 、 茂才 等)、 公府征辟 、 九品中正 等选士制度有所不同,就是选拔人才不经过推荐,而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皇帝本人亲自进行考试以录取人才,选拔官吏。实行科举制度,提高了元代封建官僚阶层的文化素质,为中、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创造了通过考试获得从政的机会,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而且在客观上加速了蒙元政权的封建化进程,促进了学校教育和私学、书院的兴盛,对当时的文教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元代统治者虽然重视擢用人才,但科举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比较晚,是在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一个世纪以后,离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建立元帝国已有四十余年。蒙元贵族以弓马取天下,重武轻文,蒙古、色目人进身为官有多种途径,科举取士并没有占到重要地位。《元史?选举志?序》谈到: 当时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 那些出身学校的,有国子监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和医学、阴阳学等。而出自荐举的,则有遗逸、茂异、求言,进书和童子。还有的出自宿卫(宫廷禁卫军)和勋臣之家,并不按寻常的次序提升。那些在宣徽院和中政院做官的,都是皇帝的亲信。另外,虽然因先世的功勋按等级次第赐官爵也有一定的规定,但选用的名义可使他们得到越级升迁。由中书省和皇帝的侍卫提拔为官的,也被认为有清白的名望。
  而以多纳税、粮求得做官的,照例被看作是多余的职位。捕获盗贼的人因功做官,缴纳粟米的以钱财进升,甚至于工匠也有班位,轿夫走卒之流也能跻身官位。诸王和公主所宠爱的人户,也能得到保举任职。边远之地和境外,也给一些人授以官职,让他们世袭。 凡若此类,殆所谓吏道杂,而多端者欤。 况且,儒者还有岁贡的名义,官吏补用的办法,如椽吏、令吏、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等所设的名目,难以一一枚举。至于各省、台、院、部和路、府、州、县,做官的途径,那就更是难以计数了。即使是朝廷声名显赫的大臣,也往往是从这些途径跻身上去,获得高贵的爵位的;而那些低级的小吏,也就因此得以窃居权势,舞文弄法了。这些掌握实权的既得利益者,对科举取士一般不感兴趣,有的甚至持反对的态度。这就是元代最高统治者较长一段时间对实行科举制度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所在。
  元代的科举实际上只设进士一科,其他如秀才、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科都未设立。元代前后共进行了十六次科举考试,其中有十次是在元朝末代皇帝顺帝(惠宗)时举行的,且每次录取的名额有限。有元一代,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还不到元代文官总数的3%;加上科举考试时民族岐视严重,因而元代科举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就远不如以前的唐、宋和以后的明清王朝。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元代科举虽然承袭唐、宋旧制,但它是蒙古贵族入主中国以后在推行 汉化 过程中实行的科举制度,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却也有着自己一些鲜明的特点。
  (一)元代科举的发展历程
  元代虽然明令正式实行科举的时间较迟,但在元帝国建立之前,就曾考虑过开科取士的问题。元太宗窝阔台攻灭金国、夺取中原地区之后,中书令耶律楚材奏曰: 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 ①提出了 儒术选士 的建议,受到了元太宗的重视。
  元太宗九年(1237年),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和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开科取士。设策论、经义、词赋三科,日期定为三天,凡专治一科不失文义者中选,能兼者参加几科的考试听其自便。凡汉族知识分子在战乱中被俘为奴隶者,也可参加考试,如主人藏匿不遣者处以死刑。考试中选者给予他们享受赋役的优厚待遇,任命他们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这次考试共录取东平杨奂等4030人,皆为一时名士,使朝廷及时得到了为加强封建统治所需要的各方面的人才。但蒙元贵族世居漠北,对汉族的文物制度十分生疏,他们或以在征战中战功卓著而获得高官厚禄,或靠举荐和特权作官,一些色目人则靠对朝廷效忠而担任要职。如前所述,这些人从维护既得利益和坚持民族歧视政策出发,对实行科举不感兴趣, 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②以后,一些汉官和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曾多次上疏,请求开科举士,但都没有回音,结果不了了之。据《元史?选举志一?科目》记载:世祖至元初年(1264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条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而未果行。
  四年(1267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贡举法废,士无入途之阶,或习刀笔以为吏胥,或执仆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贩鬻以为工匠商贾。以今论之,惟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奏上,帝曰: 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又请 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俟其艺成,然后试用,庶几勋旧之家,人材辈出,以备超擢。 十一年(1274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省臣复启,谓 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 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年(1284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奏,皆以为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帝曰: 将如之何? 对曰: 惟贡举取士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帝可其奏。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屡次向朝廷提出开科取士的建议,如太保、参领中书省事刘秉忠上书言策时提到: 古者庠序学校未尝废,今郡县虽有学,并非官置。宜以旧制,修建三学,设教授,开选择才,以经义为上,词赋论策次之,兼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因而言之,易行也。 ①翰林学士王恽上世祖皇帝万言书中也提出: 设科举以收人才。方今名儒硕德,既老且尽,后生晚进,既无进望,例多不学。州、府、乡、县,虽立教官,讲书会课,举皆虚名,略无实效,以致非常之才,未闻一士,州郡政治,苦无可称,思得大儒硕德,难矣。臣愚以为不若开设选举,取验之速也。夫进士选号,历代取士正科,将相之才,皆从此出,前代讲之熟矣。理有不可废者,若限以岁月而考试之,将见士争力学,人才辈出,可计日而待也。 ①又说: 科举选士,历代讲究,既公且当,无逾于此。若将十一年已定程式格式举行,其允当也。但科举定罢日久,欲收实效,行之不可草略。必先整学校,选教官,择生徒,限以岁月,方可考试,如是则能得实才,以备国家之用。
  臣愚所以为言者,选举人才最为方今切务,不可缓也。顷年,世宗皇帝及裕宗皇帝所以将行而未遑者,天其意欲以遗陛下,俾为今日守成致治之本欤! ②元世祖提倡 文治 ,采用 汉化 ,也曾有过实行科举制度的打算,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始终未得以实施。自元太宗时举行过一次科举考试之后,历经乃马真后称制、定宗、海迷失后称制、宪宗、世祖、成宗、武宗七朝,直到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前,共七十六年,均未曾开科取士。虽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科举之事未得实行,但 选举之制已立 ,为后来的正式开科取士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①   《元史?耶律楚材传》。
  ②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①   《元史?刘秉忠传》。
  ①   王恽:《秋涧集?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四库全书本。
  在这七十余年里,虽未开科取士,但也采取了一些在儒生中选拔官吏的临时性措施。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年),曾下诏令: 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 规定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二名,其中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二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③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又诏令南方儒人,若有隐逸、德行、文章、政事可取者,其依内郡体例,各路岁贡一人,朝廷量材录用。 ①到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七月,又 诏申饬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台立法考试,中程者用之。所贡不公,罪其举者。 ②这里采取 岁贡 的方法,大体上相当于汉代的 公府征辟.这是元代在科举制度没有实行之前选拔儒士为官的一种暂时的补救办法。
  到了元仁宗皇庆年间,元代才正式制定科举程式,举行科举考试。规定每三年开科考试一次,只设进士一科。进行了七次科举考试后,到了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在朝廷里,就是否继续实行科举一事,开展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一译彻尔特穆尔)拜中书平章政事。首议罢科举,又欲损太庙四祭为一祭。监察御史吕思诚等列其罪状劾之,帝不允。诏彻里帖木儿仍出署事。
  时罢科举诏己书而未用宝,参政许有壬争之。太师伯颜(又译巴延)怒曰: 汝风台臣言彻里帖木儿邪? 有壬曰: 太师以彻里帖木儿宣力之故,擢置中书。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师而听有壬,岂有壬权重于太师耶? 伯颜意解。有壬乃曰: 科举若罢,天下人才觖望。 伯颜曰: 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蒙古、色目名者。 有壬曰: 科举未行之先,台中赃罚无算,岂尽出于举子?举子不可谓无过,较之于彼则少矣。 伯颜因曰: 举子中可任用者唯参政耳。 有壬曰: 若张梦臣、马伯庸、丁文苑辈皆可任大事。又如欧阳元功之文章,岂易及邪? 伯颜曰: 科举虽罢,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皆能自向学,岂有不至大官者邪? 有壬曰: 所谓士者,初不以衣食为事,其事在治国平天下耳。 伯颜又曰: 今科举取人,实妨选法。 有壬曰: 古人有言,立言无方。科举取士,岂不愈于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岁贡四百五十六人。玉典赤、太医、控鹤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今岁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补官受宣者七十二人,而科举一岁仅三十余人。太师试思之,科举于选法果相妨邪? 伯颜心然其言,然其议已定,不可中辍,乃为温言慰解之,且谓有壬为能言。有壬闻之曰: 能言何益于事。 彻里帖木儿时在座,曰: 参政坐,无多言也。 有壬曰: 太师谓我风人劾平章,可共坐邪? 彻里帖木儿笑曰: 吾固未尝信此言也。 有壬曰: 宜平章之不信也,没有壬果风人言平章,则言之必中矣,岂止如此而已。 众则笑而罢。翌日,崇天门宣诏,特令有壬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惧及祸,勉从之。治书侍御史普化诮有壬曰: 参政可谓过河拆桥者矣。 有壬以为大耻,遂移疾不出。①
  ②   王恽:《秋涧集?承华事略卷第二》。
  ③   《庙学典礼?岁贡儒吏》。
  ①   《庙学典礼?各路岁贡儒人》。
  ②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
  从双方的反复争辩来看,斗争是相当激烈的。这是就科举是否当行的问题,以伯颜、彻里帖木儿为代表的蒙元贵族和以许有壬、吕思诚等为代表的已进入元廷的汉族儒士之间的争论,是蒙汉地主阶级统治集团内部就如何实行权力再分配的问题所进行的斗争,结果以后者的失败而告终,遂于这一年的十一月 诏罢科举.五年以后,至元六年(1340年),翰林学士承旨库库等人提出: 古昔取人才以济世用,必由科举,何可废也? ②元顺帝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再度恢复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一直坚持到元末。但程式稍有变化。
  其中还规定: 国子监积分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者取一十八人。 ①后又增加副榜二十人。
  (二)元代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十月,中书大臣启奏: 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已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几得人。 ②奏文中反复强调实行科举制度乃是元朝历代君王的愿望,它对笼络知识分子、繁荣文化教育、巩固元朝的统治,均大有裨益。
  这样,仁宗皇帝才终于同意实行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建议,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条制。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后: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举保,以礼敦遣,贡举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以)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躁,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待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乡试处所,并其余条目,命中书省议行。①
  ①   《元史?彻里帖木儿传》。
  ②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
  ①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魏源:《元史新编?选举志》。
  ②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这一诏令,对实行科举制度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开考时限、考生资格、考试程式、应考内容、中选者品厧等,均作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
  中书省根据元仁宗诏书的旨意,对举行科举考试的有关条目,作了更为翔实、具体的规定,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于后:凡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至申礼部,限定该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八月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试古赋、诏诰、章表科一道。八月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会试:省部依乡试例,于第二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试第二场;初五日试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每举子一名,由怯薛文(宿卫士)一人看守。汉人、南人,策试一道,限一千字以上完成。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完成。
  选考试官员,行省和宣慰司以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和廉访肃政司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肃政司官各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现任、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还有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任。凡誊录试卷并移行文字,皆用朱笔,仍须设立关防,不得使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由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和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在11个行省(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和二个宣慰司(河东、山东)、直隶省部分四路(真定、东平、大都、上都)同时进行。
  全国共录取乡试合格者三百人参加会试,再于参加会试者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25人。蒙古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5人,上都6人,河东5人,真定等地5人,东平等地5人,山东4人,辽阳5人,河南5人,陕西5人,甘肃3人,岭北3人,江浙5人,江西3人,湖广3人,四川1人,云南1人,征东1人。色目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0人,上都4人,河东4人,东平等地4人,山东5人,真定等地5人,河南5人,四川3人,甘肃2人,陕西3人,岭北2人,辽阳2人,云南2人,征东2人,湖广7人,江浙11人,江西6人。汉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0人,上都4人,真定等地11人,东平等地9人,山东7人,河东7人,河南9人,四川5人,云南2人,甘肃2人,岭北1人,陕西5人,辽阳2人,征东1人。南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湖广18人,江浙28人,江西22人,河南7人。
  凡参加乡试、会试者,除《礼部韵略》一书外,不许将其他任何书籍、文字怀挟带进考场。差搜检怀挟官负责此事。每名举人,差一名军人看守;没有军人的地方,差巡军看守。
  由提点官全面检查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考生的房间坐位,一定要使各人的坐席相隔一定距离。自考试官入试院后,考生有多次妨碍职守的,将其监押外门。
  进行乡试、会试时,弥封、誊录、对读官下所需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设。
  凡试卷不合考试规定,犯御名、庙讳以及文理纰缪、涂注乙50字以上者,不列入合格考卷。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一即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也都要标写字数,由誊录官书押。候考校合格,中选人员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原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的试卷,由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12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在此之前半月将其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封完毕,各还举人。
  在就试之日,日未出入试场,黄昏交纳试卷。受卷官送弥封所,撰上字号,待封弥完毕,送誊录所。
  科举已经实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一并令其还赴本乡应试。
  凡是出身倡优的家庭以及患废疾的,还有犯十恶奸道之人,不许参加科举考试。
  举人在试场里,不得喧哗,违者治罪,并往后推二举。
  举人与负责考试的官员有五府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者,也往后推一举。
  参加乡试、会试,若发现有人怀挟及令人代作的,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而应举者,均往后推二举。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者,并依旧制,愿试者听其自便,凡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上都、大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以上是中书省所拟定的科学考试条目。为贯彻、实施这一条目,知贡举以下官员又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那就更加详备、具体了。主要内容如下:凡有人私自到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的封号、姓名并加以泄漏的,治罪。
  各种试题在考试前泄漏出去的,许人告发。各对读试卷官不亲自对读试卷而随意令人吏代为对读的,其对读完毕而出现差误有碍考校的,加重责罚。各官司故意纵容举人将试卷拿出试院之外,以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各监试官掌管试院的事情,不得干预考校。各试院官员凡在帘内的,不许与帘外的官员交谈。各色人等无故不许进入考试场所。凡有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兢、不服止约的,要予以治罪。各举人参加考试,无故不戴帽子及擅自移动坐次的,或偶与亲姻相邻坐次而不自陈的,或怀挟、代笔和传义的,都令其离开试院。凡拆毁试卷首家状的,要推究治罪。各举人在试卷上写上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语言的,由考试官纠驳其是非而予以放黜;凡试卷发现有谤讪内容的,要推究治罪。在考试的时日,凡为举人传送文书、及因而收受财物的,许人告发。各举人在别纸上起草的,出榜退落。各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托誊录所点检清楚,如发现有人违犯,不得予以誊录,并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凡冒名参加考试,别立姓名,以及接受财物为人怀挟、代笔、传义的,许人告发。凡被黜落而妄自告发的,要推究治罪。各监门官严格检查人物的进出,所携带的物品允许带入里面的,都要折封点检。各巡铺官和兵役,不得在试场里喧扰,也不得随意查看考试的文章,更不得纵容举人在试场里无故往来,不是因为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各试卷弥封用印完毕,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一名举人,给祗应的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在考试之日,击钟为节。第一次击钟,院官以下人等都得起床盥漱。第二次击钟,监门官开启门钥,举人进入试院,待搜检完毕,即将解据呈纳。礼生赞曰: 举人再拜 ,知贡举官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第三次击钟,颁示题目,就坐应试。当日中午,赐膳。其纳卷首的,到受卷所作揖而退,不得与他人交语。受卷官员书写举人姓名于履历上,举人作揖后退出,取解据出院,巡军也一同出院。到晚上,鸣钟一次,锁上院门。第二场考试,举人入院,依前次之例加以搜检,每十人一甲,按次序立于至公堂下,作揖完毕,颁题就坐应试。第三场考试,礼仪与前两场相同。
  各受卷官收到试卷,即时查看后发给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开列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举人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在履历内标附完毕,牒送誊录官置于履历上,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在原卷上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在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合,牒送对读所。翰林椽吏负责誊录完毕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原卷和朱卷同照,亲自对读没有差错,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原卷发还弥封所。各所行移,都用朱书,试卷依照原号附薄。
  诸试官评阅考卷,知贡举坐在中间,其他试官相对向坐,共同进行考校,分为三等,每等又分成上中下,用墨笔批点。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共同取上原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拆号既毕,所有试卷并付礼部搁架,贡举诸官出院。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公布于中书省大门的左右。
  三月初四这一天,中书省奏准皇帝,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和诸执事人员。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应试举人撰策问进呈,等候皇上采取。初七日,执事者向宫阙方向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
  举人入院,搜检完毕,蒙古人作一甲,按次序列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宫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各位。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礼仪同前。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当日中午,赐膳。进士纳卷完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分判其高下名次,分为三甲进奏皇上。分作两榜,用敕黄纸书,公布于宫廷前红门的左右。
  在前一天,礼部告谕中选的进士,第二天到宫阙前,具体负责此事的官府准备好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择黄道吉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的为中书省官,凡参预考试的官员均参加宴会。预宴官及进士都簪花至所居住的地方。择黄道吉日恭敬地来到宫殿,上表谢恩。再过一天,到中书省参见。再选择黄道吉日,各进士到先圣庙行舍菜礼,由第一名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①元仁宗皇庆年间所拟定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可以说是异常的具体、详细、周全,方方面面都作了认真的考虑和严密的防范,在《元史》、《新元史》中都予以全文转载,给我们留下了极为珍贵的史料。这一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不仅是元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指南,而且对明、清两代实行科举取士的办法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元以后的各封建王朝对科举制度多次进行修订,无不是以元仁宗皇庆年间所制定科举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为蓝本,在它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元代实行科举的情况
  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在元世祖忽必烈建元立国四十多年以后,终于正式举行了科举取士的制度。这年秋天,全国举行乡试;次年二月,又举行会试;三月,相继举行廷试,录取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56人为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
  元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春三月,在乡试、会试的基础上,廷试录取都护答儿、霍希贤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50人。
  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春三月,廷试录取达普化、宋本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64人。
  元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年)春三月,廷试录取捌剌、张益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86人。
  元泰定帝泰定四年(1327年)春三月,廷试录取阿察赤、李黻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86人。
  元文宗天历三年(1330年)春三月,廷试录取笃列图、王文烨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97人。
  元顺帝(惠宗)元统元年(1333年)癸酉科,稍异其制,左右榜各3人,皆赐进士及第,余皆赐进士出身。当年春三月廷试录取同同、李齐等进士及第或进士出身共100人。这是元代廷试录取进士最多的一次。
  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 诏罢科举 ,七年后又予恢复,但稍变其科举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条,增本经义,变更汉人、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表章内又科一道。元顺帝至正二年(1342年)春三月,廷试录取拜住、陈祖仁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78人。同时规定国子学依例参加廷试,录取18人,其中蒙古人6名,从六品出身;色目人6名,正七品出身;汉人、南人共6名,从七品出身。
  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年)春三月,廷试录取普颜不花、张士坚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78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科之数。
  ①   参见《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元顺帝至正八年(1348年)春三月,廷试录取阿鲁辉帖穆而、王宗哲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78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科之数。
  元顺帝至正八年四月,中书省奏准,监学生员每岁取积分及格生员40人,三年应贡参加会试者,相加凡120人。除例取18人外,今后再取副榜20人。其中蒙古、色目人各4名,前2名充司钥,后2名充侍仪舍人。汉人取12人,前3名充学正、司乐,次4名充学录、典籍管勾,以下5名充舍人。
  不愿者,听其还斋。至正十一年(1351年)春三月,廷试录取朵列图、文允中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83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正副榜共38人。
  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年),有旨: 省、院、台不用南人,似有偏负。天下四海之内,莫非吾民,宜依世祖时用人之法,南人有才学者,皆令用之。 自此以后,累科南方的进士,才开始有任御史、宪司官和尚书的。
  至正十四年(1354年)春三月,廷试录取薛朝晤、牛继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62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科之数,即录取正榜18人,副榜20人。
  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年)春三月,廷试录取侻征、王宗嗣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51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科之数。
  此时,由于战乱连年,不少儒士从家乡流寓京师或外地,于是,朝廷听取中书右丞成遵等人的建议,在京师、福建、陕西等地,别设流寓乡试之科。
  元顺帝至正二十年(1360年)春三月,在乡试、会试的基础上,廷试录取买住、魏元礼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35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科之数。
  元顺帝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春三月,廷试录取宝宝、杨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62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名额如前之数。
  此时,农民起义的烈火已蔓延全国,江南、四川等广大地区都遭战乱,只有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数道的局势还比较安定。元政权摇摇欲坠,但在这种情况下,仍决定按时举行乡试,并 倍增乡贡之额.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春三月,廷试录取赫德溥化、张栋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共73人。并且,对进士优其品厧:第一甲,授承直郎,正六品;第二甲,授承务郎,从六品;第三甲,授从仕郎,从七品。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正榜增至20人,其中蒙古7名,正六品;色目6名,从六品;汉人7名,正七品。副榜20人照旧。两年以后,元朝灭亡,这是元代进行的最后一次科举考试。①元廷自仁宗延祐年间正式开科取士,到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举行最后一次廷试,前后共举行了十六次录取进士的廷试,其中有十次是在末代皇帝元顺帝(顺宗)时举行的。元代总计录取进士(包括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1139人,其中顺帝在位时就录取了进士(包括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700人,占进士总数的61。45%。元末还将国子学与科举考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者采取优惠照顾的政策,最后一次廷试又进一步提高了国子学录取生员的品秩。元代通过廷试,从国子学积分合格生员中先后共录取正副榜共284人,全部为元顺帝时所录取。元顺帝在位36年,虽然中间曾一度 诏罢科举 ,但前后共进行了十次科举考试,从总的方面来看,顺帝时科举制度还是实行的比较好的。
  ①   参见《元史?选举志一?科目》和《元史?百官志八?选举附录?科目》。
  元代对会试下第举人,也采取了优惠照顾的政策。除前面谈及的元仁宗、顺帝时对会试下第举人诏令授以各类学官外,元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年),中书省奏准: 当今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 ①元代科举制度中,也设置了童子科,选拔少年中的拔尖人才。这是唐、宋科举旧制的做法,没有固定的名额,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拔。元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举童子杨山童、海童;大德五年(1301年),举安西路张秦山、江浙行省张升甫;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举童子武福安;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举江浙行省俞傅孙、冯怗哥;延祐六年(1319年),举河南路张答罕,另学士完者不花举丁顽顽;延祐七年(1320年),举河间县杜山童、大兴县陈聃;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举连江县陈元麟;至治三年(1323年),举河南行省张英;元泰定帝泰定四年(1327年),举福州叶留畊;元仁宗天历二年(1329年),举杜夙灵;元明宗至顺二年(1331年),举答不歹之子买来的。前后共举16人, 皆以其天资颖悟,超出儿辈,或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或能缀缉辞章,讲说经史 ①而入选。其中张秦山尤精篆籀,陈元麟能通性理,叶留畊能通《四书》大义。凡举童子科入选者,并不授以官职,皆令入国子学继续进行深造。
  (四)元代科举的特点及其影响
  元代科举基本上是延续唐、宋旧制,又吸收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辽、金实行科举制度的某些经验教训,但它毕竟是兴起于漠北、精于骑射,以弓马之利纵横天下的少数民族之一——蒙古族贵族入主中国之后,在提倡文治推行 汉化 进程中,主要为笼络、利用汉族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而采取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举措,因而就必然有着某种先天的不足,表现了自己固有的一些特点。和实行科举制度的其他封建王朝相比较,元代实行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在科举中的民族歧视在元代,民族等级的划分是其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这在科举中亦有明显的反映。元代的民族歧视政策贯穿于整个科举制度之中。如,蒙古、色目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重甚少,汉人、南人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可各地参加会试的名额和廷试录取进士的名额,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各占一半,这本身就很不合理。元廷规定,科举考试的程式,蒙古、色目人只考两场,汉人、南人却要考三场;所出考试题目二者的繁简深浅亦大相悬殊:蒙古、色目人的试题比较简浅,不考古赋、诏诰和章表,试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500字以上;而汉人、南人的试题就要艰深得多,规定第二场于古赋、诏诰、章表中科一道,古赋、诏诰限用古体,章表用四六骈体,参用古体,第三场试策以经史时务内出题,限1000字以上;如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的,中选者加一级注授。廷试录取进士,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界限十分明显,人为地造成各民族间知识分子的不平等。
  汉人、南人录取为进士的,不能担任尚书、御史、宪司官,这种情况一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年)才有所改变,而这时离元朝覆灭只有十六年了。
  很显然,这不过是蒙元政权在走下坡路时迫不得已采取的扩大统治基础、缓和民族矛盾、争取汉族知识分子为其效力、尽忠的一项措施。后期还规定,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依例参加廷试,录取者所授官职品秩,蒙古人高于色目人,而色目人又高于汉人和南人。
  ①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①   《元史?选举志一?学校》。
  2。元代科举所设科目少,录取人数少,但应试对象较为广泛和元以前的唐、宋王朝和元以后的明、清王朝相比,元代对科举的重视程度远逊于它们。如前所述,在蒙古统治集团里,进身为官的途径多种多样,科举选士授官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条途径罢了,不同于其他封建王朝将科举作为选拔官吏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途径。元代科举制度正式实施的时间比较迟,是在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一个多世纪以后,在元世祖即位五十四年、建国号为元四十三年以后,才正式开科取士,实施的时间不过五十余年,其中在元顺帝时还有七年 诏罢科举.据史料统计,元代通过科举选拔的官吏只占元代文官总数的百分之二强,数量微乎其微,所以科举在元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远不如其他封建王朝。
  元代的科举只设进士一科,科目单一。而元以前的唐代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还有俊士、一史、三史、三传、开元礼、道举、童子举和弘文崇文生等不定期举行的开考科目;宋代除 制举 和 学选 外, 常贡 的开考科目有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和明法九科,那就复杂得多了。元以后的明、清王朝,承袭元代的旧制,科举也只设进士一科,但规定文武官吏皆由科举而进,新设武举,考试的程式更为繁复、周密,且都采用 八股 的排偶文体,科举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元代虽也设有童子举一科,但它并不授以官职,而是 令入国子学教育之 ,①与其他封建王朝赐以出身或授官赏赐金带等有所不同。
  有元一代,只是在后五十余年里举行过十六次科举考试,每次录取进士从三五十人到七八十人不等,最多的一次录取进士(包括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为100人,录取的名额有限。前后一共录取进士(包括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1139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正副榜284人,总计为1423人。与唐、宋、明、清王朝相比,元代科举取士的数量是最少的。据史料记载,唐代289年间,仅进士一科就录取6077人,而秀才、明经诸科录取的数额更是远远超过进士科。在宋代,仅仁宗之朝十有三举,就录取进士4570人。明、清两代仕路以科举为正,而科举又以翰林(廷试除状元、榜眼、探花外,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授为翰林官)
  为重为荣。明、清王朝通常三年一大比,通过科举录取授予官职者,虽无精确的统计数字,但肯定要比元代多得多。
  ①   《元史?选举志一?学校》。
  元代科举对应试对象的资格,规定的不如其他封建王朝那么严格,显得较为宽松,除蒙古族、汉族知识分子外,西域、中亚各少数民族即色目人中的知识分子,国内其他少数民族(元廷依其归附的先后,将他们划归为汉人或南人的范围内)的知识分子,都可参加科举考试。元代科举与学校教育的联系也不如其他封建王朝那么紧密,并不要求参加科举考试的非各级官学、书院就读者,规定 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举保,以礼敦遣,贡诸路、府。 ①而禁止参加科举考试的,只限于 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道之人。 ②比其他封建王朝,条件就宽松多了。这反映蒙古贵族入主中国后,所受封建门第和封建礼教的影响不如其他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那么深重。
  3。规定以程朱理学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元代的科举考试,规定以先秦的儒家经典为主要内容,且又以宋代理学家朱熹、程颐、程颢等人对儒家经典的注疏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程朱理学作为科举考试出题的范围。如规定经问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设问出题,并用朱熹的章句集注;经义规定的《诗经》、《尚书》、《周易》等,均以朱熹、 二程 和其他理学家的注疏为主。元代的各级儒学、书院、庙学甚至私学,教学的也是这些内容,到后来就使得各级儒学、书院乃至私学,逐渐演化成了科举的附庸。因为只有学习程朱理学,才能参加科举考试,求得一官半职。正是由于元代统治者的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到元代成了官方的统治思想,并通过科举进一步强化了程朱理学在学术上乃至政治上至高无上的正统地位,成了蒙元政权禁锢人们思想、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
  以程朱理学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而这些内容与元代现实生活相距甚远,这就必然使得从科举中选拔出来的人才空疏无学,不切实用。这正如历经元成宗、武宗、仁宗、英宗、泰定帝五朝的翰林国史院检阅官、集贤直学士袁桷所指出的: 先儒用心,实欲见之行事。自宋末年,尊朱熹之学,唇腐舌敝,止于《四书》之注。故凡刑狱、簿书、金谷、户口,靡密出入,皆以为俗吏而争鄙弃。清谈危坐,卒之亡国,而莫可救。近者江南学校,教法止于《四书》,髫龄诸生,相师成风,学义精熟,蔑有遗忘,一有诘难,则茫然不能以对,又近于宋世之末。尚甚者,知其学之不能通也,于是大言以盖之,议礼止于诚敬,言乐止于中和。其不涉史者,谓自汉而下皆霸道;其不能词章也,谓之玩物丧志。又以昔之大臣见于行事者,皆本于' 节用而爱人' 之一语。功业之成,何所不可。殊不知通达之深者,必悉天下之利害;灌膏养根,非终于《六经》之格言不可也。又古者教法,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龠,若射、御、书、数,皆得谓之学,非若今日所谓《四书》而止。儒者博而寡要,故世常以儒诟诮。 ①所以他主张 进士当诵当代之文 ,学习 见经济之实 的 当世之要务.而以程朱理学为治学和科举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它 学义精熟,蔑有遗忘,一有诘难,则茫然不能以对 、只知 大言以盖之 、 博而寡要 、而远离 见经济之实 的 当世之要务 ,崇尚 清谈危坐 ,只会误国并导致亡国,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只能禁锢人们的思想,恪守儒家教条,是很难选拔出懂得 当世之要务 的经邦治国的有用人才的。
  ①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②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①   袁桷:《清容居士集?国学议》,《四库全书》本。
  4。科举场上营私舞弊严重元仁宗时所制定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为防止营私舞弊的发生,在考试程序、方法上作了审慎、周密的考虑,场规规定的相当细致、具体,对违犯者的惩处也是十分严厉的。但是,由于元代政治的腐败,学风的不正,加之名额的限制,众多的知识分子都企望通过科举为进身之阶,所以,尽管科举考试防范严密,而营私舞弊之风,却相当盛行,越到后来越发严重。搜禁愈严,而规避愈巧,营私舞弊者愈多。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元廷内发生的有关是否继续实行科举的争论,彻里帖木儿和伯颜之所以请求 诏罢科举 ,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俩认为 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冒蒙古、色目名者 , 今科举取人,实妨选法。 ①对此,持反对意见的许有壬也不能不承认,可见元代科举场上营私舞弊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关于这方面的情形,陶宗仪的《南村辍耕录》卷二十八所收无名氏所撰《非程文》,作了淋漓尽致的揭露。时当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年),江浙行省举行乡试,录取举人,揭晓后,有人撰四六长篇,对营私舞弊现象痛加斥责,题曰《非程文》,与《省榜》同时刊行,在各地广为流传。现将原文抄录于后:设科取士深感圣世之恩,倚公挟私无奈吏胥之弊。岂期江浙之大省,坏于禹畴之小刘(主持江浙行省乡试的刘锡——引者注)。斯文孔艰,衷情痛愤。待士无礼,呼名散饼于路傍;怀璧有谋,打号贴图于墙上。厨传用猾吏,内外之消息可通;试官取贪夫,上下之机关不泄。阳揭题驾言无弊,实自生奸宄之心。觅厚赂力举还魂,特欲箝是非之口。五服之亲不避,故违国朝之典章。杂犯之卷俱抄,恐失手本之名字。应才鼓勇于终场之日,局长之信已通;刘环知名于未榜之前,代笔之钱尽去。万物侯之关节可验,丈人峰之气力何勤。吕将(指铅山万户吕天泽——引者注)监门,进乐平之八子;海郎(指吴县主簿海鲁丁)受卷,通括苍之二。林(指林松庆、林彬祖——引者注)本生之地增辉,同列之情不薄;黄璋干首,二三月已买试官。鲍恂在榜中,十四名全赖妻父;借开元真人之力,叶氏(指叶瓒——引者注)礼经,依永嘉县尹(指林泉生——引者注)之门。江郎兄弟刘大在列,赖为省郎之师;沈小(指沈惟时——引者注)登科,谁知运吏之壻。黄岩赵蔺得家兄为帘外之官,瑞安高明托馆主有堂上之友。纷纷在眼,历历难言。许瑗作魁,三百定卖几千株之木;邹成驼榜,十八日纳七万户之钱。左者如斯,右者可见。尺牍先来于柏府,仕宦势高;稿文潜出于棘闱,师生情密。递手帖全凭巡绰,写怀挟不避军人。四子入场,代笔有此刘之手;一家在榜,瞒人起各路之文。所谋不臧,其忠何在?王贺省中典吏,不读书亦解成名;李思(齐)婺山村童,未知礼焉宜中选。错《春秋》之年份,临海(赵)
  梦龙;乱《周易》之阳阳,平江俞鼎。耳目之所及者如此,心术之潜运者难知。姑舍举人,更陈坐主。俞镇(建德知事——引者注)夤缘考试,这番丰卒岁之赀;吴暾(峡州知事- - 引者注)买题登科,方得证旧时之本。麟经错乱因贿取,林泉之生生如何。《易》义驳杂,以名寻,夏日(指会稽尹夏日孜——引者注)之孜孜安用,其余泛泛,不必叨叨。分经考卷得便私情,自开科曾无比例。出院改文,以欺公论,虽刊板仍是讹传。历观解据之非,益见衡文之缪。指实告官者,反罹其罪;怀才抱艺者,虚费其劳。赵俶、蒋堂空仰天而叹息;江孚、沈幹徒踏地以资嗟;潘伯修、蔡余庆两举奚为,闻梦吉、陆居仁再来告免。
  呜呼!文运已矣。吾道安之何等主司,污滥坏今年之选举。既生圣世,进修翼异日之公明。
  此非一日之经陈,实来众贤之愿告。有人心者,念天理焉!①
  ①   《元史?彻里帖木儿传》。
  到了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在蒙元政权即将崩溃的前夕,吏治更加腐败,科举场上营私舞弊的现象更有所发展,引起了广大知识分子的愤慨,于是,又有人撰《非程文》加以嘲讽。文中谈到: 科场作弊,丑声莫盛于今年。
  启奸人侥幸之门,负贤相宾兴之意。事既如此,人其奈何!切惟考试官实文章之司命,讵能伪定于临时;员外郎执科举之权衡,安可公然而受赂。■谋既遂,清议难容。 ②下面具体列举了营私作弊的官员和考生的姓名,揭发了他们伙同作弊的卑劣手法。这里揭露的尽管只是江浙行省举行乡试时营私作弊的情况,但有名有姓,言之凿凿,从中可以看出元代科举考试之一般。不难想象,其他行省、宣慰司乡试的情形,当与江浙行省大同小异。就是赴京师参加会试,甚至廷试,也都免不了有营私舞弊的种种现象发生。
  元代实行的科举制度,前后虽然只进行了16次,录取进士的名额才1000余人,但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开始的举棋不定到后来正式开科取士,这是元代提倡文治、推行 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本身又是 汉化 的实质内容之一,从而有力地推进了蒙元政权的封建化的进程;其二,实行科举制度,提高了元代官僚集团的文化素质,同时还加强了和各民族间文化教育的交流,使以汉族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华夏文化通过科举而在各民族间广为传播,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融合;其三,实行科举制度,使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有可能通过科举进身仕途,担任各种官职,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蒙元政权的统治基础,缓和了蒙古贵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间的矛盾,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维护和巩固蒙元专制政权效力和尽忠。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总结元末仗节死义者,大多是通过科举赐以进士及第、出身的知识分子。如:台哈布哈为元明宗至顺元年(1330年)进士,死于方国珍之难;余阙为元顺帝元统元年(1333年)进士,守安庆,死于陈友谅之难;李齐亦为元统元年进士,守高邮,死于张士诚之难,等等。赵翼还提到李黻、郭嘉、王士元、赵琏、孙柄、周镗、聂炳、刘耕孙、绰罗、彭庭坚、布延布哈、伊噜布哈等人,他们有的镇压农民起义军,有的击退倭寇的进犯,有的在与明军对抗时献出了生命,都为捍卫蒙元政权效力或尽忠。尽管他们表现的节义不一,但俱得自科举之赐,故最后赵翼总结说: 诸人可谓不负科名者哉! ①其四,元代所实行的科举制度,对以后的明、清王朝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明、清王朝开科取士,大体上采用的仍是元仁宗皇庆年间所制定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不过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发展、充实和完善罢了,基本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没有什么大的改变。自元代以后,科举考试科目由繁到简,只设进士一科;开考时间固定,一般三年一次,称为大比;考试内容以儒家《四书》、《五经》为主,又规定以程、朱等理学家的注疏为蓝本;科举程式除增加了童试外,其他乡试、会试、廷试照旧;而在实施的具体措施上明、清则有所发展,与元代并不完全相同。可以这么说,元代实行的科举制度,是由唐、宋过渡到明、清,不断走向完备、成熟以至僵化的一个转折点。当然,与此相适应的是,自元以后,科举取士的弊端也就暴露得越来越明显。
  ①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八,《非程文》,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②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非程文》。
  ①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元末殉难者多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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