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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台“赔钱减刑”制度 受害人需说明理由

 秋天的海 2011-11-22

北京将出台“赔钱减刑”制度 受害人需说明理由

2011年11月22日08:52 千龙网 我要参与(7497)

记者昨天获悉,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市一中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规范“赔钱减刑”这一颇受争议的制度。该《意见》目前已经实施。

赔偿、原谅必须当庭说明白

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原谅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这一刑事和解制度本旨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但由于长期没有规范,不少人怀疑司法机关暗箱操作,结果被戏称为“赔钱减刑”。

对此,一分院公诉一处和一中院刑二庭根据实际情况,在《意见》第1条就规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量刑的根据。

“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法庭上公开说清楚,以免有人质疑司法机关或被告人以不法手段威逼被害人就范。”检察官表示,以往有可能只出示相关证据,但忽略了双方质证,今后,被告人必须说明赔偿原因、数额,被害人要当庭明确表示是否谅解以及谅解的原因等。

检察机关须提出量刑建议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搜集、审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要提出量刑建议。“如果仅泛泛提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有可能导致法院畸形量刑,引起被害人和社会不满。”检察官说,比如被告人把人打成轻伤,按刑法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原谅后,检察机关要依据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判2年、1年还是拘役、管制。“有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就能防止法院作出畸轻或畸重的判决。”

宣判前赔偿可获得重审机会

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意见》第10条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后的休庭期间,被告人若能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影响量刑的,法院应当重新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于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修正。“这意味着,在判决作出前,被告人都有机会做出赔偿、寻求被害人谅解,争取从轻判决的机会。”检察官认为,经过庭审,被告人可能会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发生心理变化,此时给他一个机会,更有利于其悔罪,同样,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增大很多。

相关链接

什么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据市一中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打架、交通肇事……各种侵害被害人个人权益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应具备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解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受强迫、威胁等非自愿的情形,和解协议可以认定无效。

(本文来源:千龙网)

(实习编辑:许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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