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变化,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文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下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遵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 火车 其他交通工具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公务舱或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凭据报销 总监、部门经理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凭据报销 职 员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级别,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时需经财务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凡事前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发生的飞机票与车票的差额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相应等级的卧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直辖城市 省会城市 一般城市 地区 备 注 总经理 副总经理 400 300 200 150 1、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标准的,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否则不给予报销。 2、特区城市(如深圳)的标准按直辖城市标准执行。 总监、经理 300 200 150 100 职员 120 100 80 80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可根据出差性质、所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差的时间、地点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用于补助所在出差城市市内交通和通讯等支出),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每天):
补助标准 类型 直辖城市 省会城市 一般城市 地区 出差补助 30 25 20 15 公杂费补助标准重庆市外30元/每天(市内无公杂费补助)。 (一)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开支按实际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 外出参加会议或学习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只报在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凡没有通知证明食宿自理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及住宿费。 (三)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接待单位负责食宿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四)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或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出差人自负且其间不发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发放的交通费中含市内办差的交通补助,所以不在另行报销;如有紧急事务,同时公司也未安排车辆,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出租,未经领导同意事后不给予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司职员随上级领导出差的,其报销标准以上级领导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总经理和人力资源行政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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