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名称 |
假期描述 |
是否强制 |
假期待遇 |
备注 |
产假 |
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保胎生育的,增加15天/胎 |
是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由单位照发,不得降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不用再支付;如果保险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则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
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
晚育假 |
30天,一般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 |
是 |
享受与产假同等的待遇 |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晚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
晚育护理假 |
3天,由生育妇女的配偶享受 |
是 |
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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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
2.5个月,适用于妊娠7个月(28周)以上的女职工 |
不是,须经单位批准 |
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
- |
哺乳假 |
6.5个月,期满后若职工确有困难,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
不是,须经单位批准 |
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延长的,延长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0%发给(特殊情况下也可提高到80%) |
- |
保胎假 |
保胎假按病假来对待 |
不是,需根据医师的诊断并出具证明 |
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发放 |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
流产假 |
自然流产 |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
是 |
此时的流产假实际上就是产假,因而享受产假的相关待遇 |
- |
人工流产 |
(1)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
是 |
性质上是“休假”,而非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
- |
(2)已休满(1)规定的假期后,需要继续休息 |
不是,须经医生的同意 |
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
(3)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需要休息的 |
不是,须经医生的同意 |
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