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资源规划 来源: 中华水网 2011-03-31 09:02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内容来自www.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www. 内容来自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査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査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华水网|http://www. 原文链接:http://www./zcfg/84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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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LM0318 > 《920 建築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