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管理

 凯旋号 2011-12-14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在计算抵扣时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通知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又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运费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字[1998]114号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

2、发票代码以“G37”开头的17位代码的普通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214号文件规定:

——新启用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1月1日尚未使用的旧发票一律作废。

3某广告企业没有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现在销售公司已使用过的一辆奥迪,售价未超过原值,如何开具发票?该汽车原值为10万元,二手车评估市场给评估价为7万元,实际售价为8万元,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哪个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规定: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该企业应找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评估机构应按双方实际交易价开具发票。

4、发票上盖的财务专用章不清楚,可以再重新盖一个吗?

答:不可以,应作废重开。

5、某人2003年3月份购车,一直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未挂牌,现在是否可以让销货方为其换开发票?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商家开具的发票内容真实,因此此发票不能换开。

6、因质量原因,车辆要退回,但是已经缴纳车购税,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4]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以及完税证明。又根据鲁国税发〔2005〕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退税车辆的《机动车发票》报税联和纳税人提供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一起作为原始凭证由车购办存档;退税车辆的《完税证明》由车购办加盖“作废”戳记后存档。(二)已缴税发生退车业务的车辆经销企业开具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交由购车人,原机动车发票报税联不再退回经销企业一并由国税部门留存。

7、发票存根联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8取得的即开即奖发票,刮开普通发票奖区覆盖层后,显示“爱国护税”,是否中奖?

答:根据鲁国税发[2004]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的规定:纳税人刮开发票兑奖区覆盖层后,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为未中奖。

9、济南市某企业到外地收购农产品,企业如何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纳税人向外地市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据此证明在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给农民个人开具。

10、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在刻制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答:根据鲁国税征[1999]36号规定:发票专用章形状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毫米,长轴为50毫米,短轴为33毫米,内边线宽为0.5毫米,长轴为46毫米,短轴为29毫米。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税务登记号”。“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

11、从外地购进的报警设备和广播设备,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在发票上填写设备报警设备一套,广播设备一套,然后再附清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且普通发票没有发票清单,因此不可以这样开具发票。

12、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时使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鲁国税发[2003]15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属普通发票,可供我省不足起征点业户和个体定期定额业户使用。

13、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利润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其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商业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4、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现在要开具国税发票吗?那么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是否还需要另外开具地税的发票?

答:根据国税函[2005]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要另外开具地税发票。

15、个人临时销售了一批货物,销售价款1万多元,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购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17、纳税人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未认证抵扣,是否可以退回,销货方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如果只是因为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抵扣,不可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20、个体业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5]72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企业取得的中铁快运开具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是否可以抵扣进行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行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行税额。

2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户行账号开具错了,是否可以使用?

答:不可以使用,需要退回由销货方重新开具。

2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份取得对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没有抵扣,现在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地址开错了,会影响发票认证吗?

答:不会影响发票认证,但是此发票填写有误,应退回重新开具。

25、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是销售货物,应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通知)规定:采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国际货物代理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委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时一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27、消费者取得的即开即奖型的普通发票,应何时兑奖?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奖人应于有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28、某个体工商记户,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凡从事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即开即奖普通发票。

29、商家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开具发票吗?

答:鲁国税征[1999]11号规定: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下,且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帐时汇总填开发票。

鲁国税征[1999]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

30、因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31企业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购货方退货,将原发票退回,销货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规定: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32、山东省一家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附带的清单是企业自制销货清单,取得该发票以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1994]057号通知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局并加盖财务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又根据鲁国税函发[1995]331号通知的规定:“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由省局统一印制,收取工本费,具体管理办法比照专用发票货款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该发票不可以抵扣,必须附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销货清单。

33、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新版增值税销货清单是何时开始启用的?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337号)规定:

——新启用的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销货清单发票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旧分类代码、号码的销货清单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2005年3月31日后尚未使用的旧销货清单一律作废。

35、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鲁国税函[2001]324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须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6、企业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未按号码顺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8、企业销售免税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因此,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有手工版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817号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已经没有了。因为根据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凭证。(未找到此文件)

40、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4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尿素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免税的尿素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何时启用“山东省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43、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是否可以依据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4、企业认证过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应该怎样保管?

答:企业认证过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于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分数装订。

45、企业购买商业零售企业的购物卡,并付款给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规定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现企业取得了开具品名为礼品费的发票,企业问此发票是否可以这样开具?如不可以,应如何开具?品名怎么填列?后企业用此券实际消费时又取得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机打发票,企业问此发票开具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或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

商业零售企业在销售购物卡时,具体销售货物对象不明确,且未发生货物转移,因此不得开具发票。持购物卡消费时取得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机专用发票正规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要求商业零售企业换开手工版发票。

46、消费者购物取得的商业发票中了小额奖金,到哪里兑奖?有没有兑奖期限?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鲁国税发[2004]9号)规定:有奖发票的小额奖金可由国税机关委托开票方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国税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中奖人应自取得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47什么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8、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元,当月购货方付款15000元,另外5000元作为折让,对这5000元该一般纳税人在税务上该作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该纳税人将5000元的折扣额与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否则,由购货方去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人可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4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办税员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领发票申请表》(办税大厅领取);

6).《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办税大厅领取);

7).《购领发票身份证明卡》(办税大厅领取)及领购人相片2张;

8).发票专用章印模,销货单位戳记;

9).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的面额.用量的书面报告;

10).《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0、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的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1、企业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外省从事临时经营,发票可以申请在经营地领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又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5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有抵扣时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5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可以只开具差价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纳税人需要全额开具发票,不允许只开具差价。

另根据财税字[1996]74号通知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是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以按差价开具发票。

55、邮电部门发行报刊,是否可以开具商业发票?

答:根据[1994]财税字026号通知的规定: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因此不能开具国税监制的发票。

5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何时开始使用?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

57、何时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使用范围及基本联次情况?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规格190mmX103mm=40K,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金额版位为千元版,发票代码为137xx xx 41253。

(三)新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自2005年9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各地现存废旧物资发票,限在千元金额版位范围内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58、企业想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91号)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依照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还要上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59、哪些发票不得兑奖?

答: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内容不全的发票

3)涂改的发票

4)残缺发票

5)无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6)已声明丢失的发票

7)开票方擅自撕开兑奖联的发票

8)虚开代开的发票

9)刮奖后的填开的发票

10)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

11)超过期限兑奖的发票

12)其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13)税务机关认为不予兑奖的其它奖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