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支持
作者:李春林 胡林 发布时间:2011-09-06 08:14:19
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主张与其共同生活的岳父母为被抚养人并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其该项举张是否应予支持? 【要点提示】在原告主张其岳父母为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同其岳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经查实双方构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可以认定其岳父母为被扶养人。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98号(2011年6月27日) 案情: 原告:黎某 被告:杨某 被告:某运输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临澧支公司 原告黎某出生于1969年12月23日,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岳父祝学进,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岳母陈金菊,女,1948年6月29日出生。 【审判】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黎某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杨某的挂靠单位,应与被告杨某对原告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临澧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范围的数额由被告杨某、某运输公司赔偿。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黎某等各项损失共计78 005.23元,不足部分6028.34元由被告杨某、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宣判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履行完毕。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原告关于赔偿其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确定被扶养人时只能以该条为依据,即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而我国法律对近亲属解释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包括岳父母,因此,不应支持其该项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原告婚后是与其岳父母共同生活,且其岳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构成实际扶养关系的,原告未主张其生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可以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是受害人对被扶养人具有扶养义务,而本案中,原告黎某与其妻祝某结婚后随其岳父母共同生活,其户口也迁至其岳父母所在地,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对其岳父母尽赡养义务,构成了扶养与被扶养关系。 其次,从近亲属的含义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并未将岳父母纳入在近亲属范畴。但笔者认为应将被扶养人近亲属中“父母”进行扩充解释,将其解释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等在内的实际构成扶养关系的父母。如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就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对父母作必要的扩充解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实际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男方入赘到女方家,且与岳父母构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可将岳父母解释为近亲属。 当然,在计算其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扶养义务这一情形,在计算时扣除应由受害人之妻负担的那部分;同时,对于受害人同时主张生父母与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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