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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遇车祸身亡 村委会起诉获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12-21

五保户遇车祸身亡 村委会起诉获赔偿

2010年09月06日16:37 东方法眼黄澄 储哲君182人次浏览 评论0字号:T|T
  六旬五保户老人不幸遇车祸身亡,其所在的村委会便承担起“娘家人”的角色,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肇事者与保险公司。日前,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村委会的索赔请求。

  65岁的朱某系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村民,孤身一人,上无老下无小,属高遥村委会负责扶养、照料的散居五保户。本可安享晚年了,然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3月26日晚上9时,朱某骑自行车外出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朱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丧葬费。2010年6月21日,朱某所在的高遥村委会以朱某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陈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陈某与保险公司均辨称,高遥村委会既不是继承权利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事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时,才能享有某种权利。本案中,朱某是高遥村委会负责扶养、照料的散居五保户,客观上是由高遥村委会尽了对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所以由高遥村委会主张赔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高遥村委会要求肇事者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应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亦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高遥村委会177558元与112670元。

作者:黄澄 储哲君责任编辑: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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