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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实务的几点看法

 源自分享 2011-12-27
    摘要: 本文用保险法的原理,来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保险关系,也对实践中问题探讨。

    关键字: 者强制责任保险 责任险 保险关系 社会救助基金
    

    一、前言

    10年酝酿、4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4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律在对原先的交通法规作了新的规定。最大的:在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归责原则从所采用的过错原则到现在的无过错原则。无疑是一大进步。交通事故后的认定,加重了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总的说,新法更注重了人文的关怀,合乎人情的理性的法,更体现了情理法的合一。

    新《交通安全法》值得关注的地方最引人注目的者强制责任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新《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投保者强制责任险。这是次以法律的机动车强制投保者责任险,而此前者责任险只是附加险种,不强制性。,这只是原则性的条款,在一片赞叹声之中,高兴之余,随之而来便是对它的争议。事实是配套措施出台的滞后,使者强制责任险仍然混沌状态。



    二、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

    所谓机动车强制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地方开始实施机动车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新《交通安全法》的新制度,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关系、保险诉讼、赔付原则和限额等等问题。而这条法律有赖于:(1)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含的阐明;(2)符合该法思想的机动车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面我就谈我个人对后者的几点认识:

    ,它不同于人身险或是简单的财产险,而是财产险中的以责任为标的一类险,即责任险。所谓“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①]“凡公司, 企业或个人, 在从事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疏忽, 过失等他人的损害, 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的责任保险。”[②]我国《保险法》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责任保险从性质上与的财产保险有三点不同之处: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之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之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为财产及利益。”保险事故不同。“责任保险一方须被保险人人依法应付赔偿之责任,他方又须被保险人受赔偿之请求,二者缺一不可;而财产保险则较单纯,是财物之毁损灭失。”[③]保险目的不同。责任保险旨在填补因偶然事件投保人在法律上对人损害赔偿责任之损失;而财产保险则为填补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责任保险在发达是保险市场上要的一项。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有过汽车者责任保险,不过可惜只办理了很短一段

    责任保险最大在于它的保险标的特殊性。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责任能保险是“责任利益”,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④]责任是法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它与交通事故责任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在性质上是行政责任,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而被保险了的责任还涉及到者。它是对投保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的替补,投保人还在保险责任以赔偿时负补充赔偿责任。被保险的责任, 它只包括因被保险人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对合同责任,精神损害责任, 罚款, 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保险人不任。, 保险人对民事损害赔偿享有控制权。被保险人对与责任保险的民事赔偿责任擅自任何承诺或拒绝,由保险人全权

    ,这里所说的责任,新《交通安全法》,是与产品责任之中的责任是的,而旧交通条例上规定的那样是疏忽责任[⑤].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条也了相同的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有无过失,在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以投保人承担责任为前提的。投保人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的。不过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提才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在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保险费,而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才理赔。做法是有违立法本意的。新《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责任。而司机有过错。是行人的故意或过错只能是减轻司机的责任而已。,只要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救助费等。这是新《交通安全法》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新立法思想的体现。

    ,它是法律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此前的者责任保险品种,即机动车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保险,只是保险公司的规定,是商事保险合同而已,并不强制性;或是地方交通管理出台的类似规定,体现了对交通受害者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各地的情况并不。最的是大车主并购买机动车保险。的受害者无法应得的赔偿。,这次解决问题,终于用法律的了要求强制购买机动车保险的规定。   原文来源网址:http://www./gzcl/qzzj/201103/125462.html转载请注明

    以法律的予以确认是必要性的。使得它的覆盖率,各地不一样的做法,了对当事人、受害者的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制性的立法规定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

    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几个

    1 对医疗机构来讲,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抢救,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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