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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之由来及内容

 fengte 2011-12-28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从秦朝推行全国一直到元朝建立,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春秋初期,晋、楚、秦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域最早始于春秋初期的晋国。晋自曲沃篡统(前678年,晋的封国曲沃国君武公灭晋,尽取晋国重器又重贿周天子,被周天子册封为伯爵,正式成为晋国国君,即历史上的晋武公)和骊姬之乱(前657—前651年,由于宠妃骊姬为王位而施展毒计,晋献公杀尽群公子), 晋国王族公子被屠杀殆尽故晋国因无公族而行县制,任官治理,行县制之先河。晋国内废公族,实为郡县制推行之原因。楚国继晋国之后推行县制,前598年,楚灭陈国后,以其地为县,前597年郑伯出降,亦以其地为县。对外兼并,是为楚国县制推行之原因。

到春秋后期,晋国把县制推行到内陆,一些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卿大夫在封邑内也设县管理,县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开始成为地主政权的地方行政组织。

郡在春秋末期才有,最初也是出现于晋,设在新得到的边地。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郡最初设在边地,具有边防的作用,所以郡的长官叫做“守”,往往由武官来充任。

秦国对郡县制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秦对侵略所得之土地,大都直隶于国君,大者置郡,小者置县。郡县政令受制于中央,郡县守、令都是流官,不能世袭,视政绩为任免的标准,此为郡县制与宗法封建性质不同之点。至赢政时,沿袭成例,每灭一国,都以其地设置郡县。而秦国本身尚存的少数封地,也于嫪毒事件后完全废除。

由于郡县制便于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所以随着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进入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陆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二级制开始形成。

秦孝公时在商鞅变法过程中严格推行郡县制度,集权于中央。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秦统一六国后,丞相王绾即请始皇把诸子分封于荆、齐、燕等地。廷尉李斯独持异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不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亦以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

秦始皇于是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又于三十三年增南海、桂林、象三郡,三十五年,又增九原、闽中二郡共四十一郡(也有三十一郡之说)。秦郡大体是依自然区域而划分,它们多平原或盆地为中心,边缘则为山地或高地。这四十一郡所构成的秦帝国版图比周的版图大很多。秦的版图,大致就是后来中国本部的范围。

秦朝郡县制的具体设置和职责如下:

1、郡:郡是最高的地方行单位。郡的最高长官是郡守,其下有郡丞,掌全郡行政事宜,郡有郡尉掌兵役及军事。内郡郡守无兵权,但在边郡,因与外族接壤,须经常屯驻兵马,郡守也有指挥军队的权。边郡郡丞改称长史,掌管兵马事宜。中央有时派侍御史到各郡监察施政情形,称监御史,但不常置。

2、县:郡之下设县,县分大、小两级,县的人口万户以上的为大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为小县,长官称县长。令、长以下也有县丞、县尉,职务与郡丞、尉相似。县的数目不可考,估计有一千左右。

3、乡、亭、里:县以下的地方政区是乡,乡有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及赋税,游僥司巡查盗贼。一乡辖十亭,亭有长,一亭十里,里有魁,一里辖百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

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郡每年要向中央报上计簿。计簿就是各项统计表册,也是地方的行政成绩,一切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盗贼、灾荒等事,每年有一个簿子,分项分类,在九、十月间呈报到中央,叫做上计。若朝廷认为地方官政绩不理想,可罢免他的职务,因此,郡县制使一切地方的权力收归中央,巩固了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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