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ZD书馆 2011-12-30
试析违章建筑在析产案件中的处理
www.jsfy.gov.cn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石立  更新时间:2008-08-25 00:00:00  
    

目前许多农村村民在合法建造房屋后,常会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在不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附属房屋,导致大量无证房产的存在,这些无证的房产在分家析产中如何处理一直争议较大,值得认真分析。对于这些房产的处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那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属违章建筑。而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法院在析产中只能对合法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析产中,对于这些房屋法院不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 因为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可以对房屋的建筑材料价值进行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在违章建筑物被拆除前,基于占有的事实,其享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因此,法院可以对建筑物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在行政部门未对无证房产的合法与否作出认定前,这些房产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处于待定的状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不能自行对违章建筑作出认定,也不能无视无证房产的合法性直接进行处理。对于无证房产应责令补办审批手续,不能补办的审批手续的无证房产在析产过程中不予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