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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局科室协作办法

 徐徐读书 2011-12-30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

 

 

深宝教〔2008161

 

 


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局科室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教科培中心:

现将《宝安区教育局科室协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宝安区教育局科室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室之间的协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宝安区部门协作办法(试行)》(深宝办发〔20081号),结合宝安区教育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室协作,是指对单个科室不能独立完成、或两个及以上科室共同完成效果更好的事项,由两个及以上科室分工合作、协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室是指区教育局机关内设科室、区教科培中心。

第四条  参加协作的科室分为主办或牵头科室(以下统称主办科室)、协办或配合科室(以下统称协办科室)。主办科室、协办科室的划定,由局办公室根据以下原则在拟办意见中提出,由有关局领导确定:

(一)法定原则。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职能设定已经明确主办科室的,从其规定,其他参加协作的科室为协办科室。

(二)对口原则。对应协作事项的上级主办和协办部门,本级相应科室即为主办和协办科室。

(三)指定原则。依照前两项规定未能确定主办、协办科室的,或根据工作进展,需要调整主办、协办科室的,由区教育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涉及科室属同一局领导分管的,由分管局领导指定,分属两个及以上局领导分管的,由各分管局领导商定,或报请局长决定。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实行主办科室牵头负责制。区教育局相应成立临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局领导、主办科室、协办科室以及具体的职责分工。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好整个工作开展,主办科室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办科室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协助主办科室落实好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主办科室报请的协作方案,应充分征求其他协办科室的意见,明确协作内容、参加科室及各自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落实措施、进度要求等。

第七条  需要协作的事项,各科室应按以下方法、步骤主动协调进行:

(一)科室间协调。科室间日常协作,应由主办科室牵头,通过口头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协调进行;对协调难度较大的事项,经主办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同意,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召集,协办科室负责人参加,通过现场办公或联合办公、召开联席会议等协商解决,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对有关专项工作,已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其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

(三)局领导协调。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经以上步骤协调仍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由主办科室汇总后提出协作方案,由区教育局办公室统筹,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同一协作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的,一般由主办科室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协调,必要时由局长协调。

第八条  一个协作事项原则上只提请局领导召开一次会议,进行一次协调,形成一个纪要,主办科室应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次性提出。同类问题已经局领导协调解决过的,一般不再召开协调会,可参照已有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会议形式进行协调的,会前协作各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协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理由。

协办科室派出的参会人员,应熟悉相关工作,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科室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科室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主办科室应全面掌握协作进展情况,协调、督促、指导各协办科室开展协作,并定期通报落实情况,但不得具体干涉各科室依法行使职权。协办科室应认真履行职责,配合主办科室共同推进协作事项。对协作事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科室,主办科室可口头催办;对重大复杂的事项,或主办科室督促有困难的,报请区教育局办公室(督查室)督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督查室)、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协作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各协办科室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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