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交易商可以交收?
发表时间:2011-11-05 14:04:53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
参与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交收商品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采用现货递延交易模式的交易品种,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数量应为交易所规定的交收单位的整倍数,不具备交收资质的交易商的交收申报无效。 采用现货周合同交易模式的交易品种,在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交易日收市后,交易商的订货数量应为交易所规定的交收单位的整倍数,不具备交收资质的交易商的订货数量应为零。否则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交易日起,由交易所代为转让,直至订货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