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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变用途后,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

 神州国土 2012-01-17

       
   网名: 刁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DI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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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一宗划拨的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专家公寓)。而该学校将该地建了商品楼,并对外出售。按照土地法第56条和80条之规定,应该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但对其地上的建筑物如何处置,恳请领导给予答复。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一并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应给予原所有权人适当补偿。(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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