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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江西小毛驴 2012-04-07
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发稿时间:2010-1-11 15:51:06 【作者:牟定县国土资源局 【主题词: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责任编辑:牟定县管理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楚雄州牟定县 发布人:牟定县管理员
【审核发布:牟定县管理员
【发稿时间:2010-1-11 15:51:06 【作者:牟定县国土资源局 【主题词: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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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

一、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为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2、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联建合作经营等。

3、不符合出让土地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4、买卖集体土地的。

5、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以作价入股的形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非法占地行为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建设用地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地;2、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3、批准占用该地,而行为人占用彼地。

(三)破坏耕地行为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因建房、建窑、建坟、挖土、挖沙、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质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

(四)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复垦条件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五)拒不交出土地使用权行为

指经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而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

(六)非法批地行为

非法批地行为指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行为。

(七)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行为

指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或确需改变用途而未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

(八)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的,都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九)闲置荒芜土地行为

 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用来耕种的,让原单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处罚(处理)的依据及标准

(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农用地的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

(二)非法占地行为

1、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除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以外的其它非法占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地处以罚款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标准。

(三)破坏耕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一是限期改正;二是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三是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是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

(五)拒不交出土地使用权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批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批准文件无效,收回土地,对拒不交还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七)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八)闲置荒芜土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征收闲置费的,按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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