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事实认定 |
处罚和依据 |
要件提示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1、非法买卖
土地行为 |
非法将土地权利完
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
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
价金的行为 |
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所建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适用于所建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
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此项违法行为,应掌握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予以认定:
1、行为人口头或者书面订立了土地买卖或转让协议。
2、行为人已将土地交付给了受让方。
3、受让方已经实施了占用土地的行为。 |
2、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
土地行为 |
非法将土地权利
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
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
钱以外的标的物,另
一方使用土地的行为 |
3、破坏耕地
行 为 |
该行为主要表现:一
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沙、采
石、采矿、取土等,使
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
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 |
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作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罚款
3、刑事责任 |
依据本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二倍以下。 |
此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认定破坏耕地行为,衡量的重要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 |
4、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
土地行为 |
主要表现为:一是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
地的行为;二是超过批
准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三是批准甲地占乙地。 |
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可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所建建筑物占用了农用地且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所建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
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 |
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此良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定性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
5、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
土地行为 |
是指采取各种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
占用土地的行为,判定
是否骗取批准非法占地
行为应从以下掌握:
1、行为人申请用地
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
2、是行为人实施骗
取行为后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
3、是相对人已经实
施了占地行为。 |
6、农村村民
非法占用
土地建房
行 为 |
此违法行为应从以
下认定:一是农村村民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
积超过了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本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作如下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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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
界定此违法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另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建住房,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厨房、厕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