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 ⑥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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