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济南市某公司于2013年1月,非法占用位于济南市大桥镇后吴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建材生产基地建设。共非法占用土地80.68亩,其中占用农用地(其他农用地)20.22亩、占用未利用地58.02亩、建设用地2.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4.89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78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发现后,于2014年1月9日、2月2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未取得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先期动工进行地上物建设,下达停工后该单位停止了基础施工,停工至2014年下半年该单位又恢复建设,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2015年1月1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该公司将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20.3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后吴村民委员会。
2、限该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20.3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的43264.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其他农用地10520.39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0407.8元,对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其他农用地2957.11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8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3227.98元, 对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1625.85平方米和未利用地38681.4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04609.5元,(共计868245.00元)。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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