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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起,这些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大宇大宇 2023-04-03 发布于湖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2022年10月30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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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是我国第二长河,也是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安澜是中华儿女的干年期盼,也是中华民族的干古夙愿。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干秋大计。长期以来,洪水威胁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是黄河治理面临的三大重点难题,黄河保护法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充分反映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联性,聚焦黄河流域突出问题,凸显全局高度、突出流域视野,全面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求,反映了黄河流域突出特点,确立了针对黄河流域水安全的统筹协调治理的保障理念,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10日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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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新《反垄断法》要求,按照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方位规范约束,进一步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总体思路进行修订。

此次《规定》修订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新《反垄断法》新增了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完善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规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违法主体。对此,《规定》进行同步调整,并结合执法实践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第四条至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结合新《反垄断法》的修订情况,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第十六条),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和关键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新《反垄断法》引入了执法约谈制度。《规定》对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实,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表述,新增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新《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新增了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并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性,为后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预留了空间(第二十九条)。

(六)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大多数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在于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政府“有形之手”不当干预市场“无形之手”,阻碍了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竞争倡导,大力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以此促进和补充反垄断执法,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有效实施(第三十条)。

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10日公布发,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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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实践中,一些巨头公司“扼杀式”并购曾引起广泛争议。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将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申报?如何避免企业“抢跑”行为?相较于原来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重要概念法律边界,积极回应审查实践。

一是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判断因素。《规定》在总结相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并增加对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进行考量的因素,优化了判断控制权与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同时,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共同控制的含义,规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二是规定“实施集中”判断因素。《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三是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计算。首先,《规定》明确了营业额概念中“上一会计年度”的内涵,规定“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其次,《规定》优化了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计算方式,明确了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应当在有共同控制权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平均分配。

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相关用语。为更好体现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事前监管特征,《规定》将原“立案”程序改为“受理”程序,以区别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的立案程序,也便于经营主体理解和接受。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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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经过历时5年的论证和修订,对于新标准的变化,省疾控中心的专家进行了解读。据介绍,新标准共97项指标,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对比旧版,呈现出更加关注感官指标、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和更加关注风险变化的特点。

从变化特点来看,“新标准的变化更加关注感官指标,增加了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2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疾控专家表示,同时,新标准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将其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

此外,新标准更加关注风险变化。“这体现在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2项扩展指标,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对动物和人产生不良影响。高氯酸盐是生产火药、烟花的主要原料,与甲状腺疾病具有相关性,同时影响儿童的生长发育。”疾控专家介绍。

从指标数量来看,增加了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4项指标。删除了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等13项指标。

5.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GB 16883-2022》

《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编号GB 16883-2022,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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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代替GB 16883—1997《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与GB16883—199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鼠疫自然疫源地”“主要宿主”“主要媒介”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和3.3,1997年版的3.1、3.2和3.3);增加了“鼠疫自然疫源地类型”和“动物鼠疫流行”的术语和定义(见3.4和3.5);增加了在同一标本中鼠疫耶尔森菌特异基因与特异性抗原检测双项阳性,即可判定动物鼠疫正在发生流行的情况(见5.1.1);增加了动物鼠疫流行强度评估(见5.2);更改了附录A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和附录B鼠疫细菌学检验方法的部分技术内容(见附录A和附录B,1997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增加了中国鼠疫自然疫源地类型(见附录C)。

1997年首次发布为GB 16883—199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新发现鼠疫自然疫源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判定鼠疫自然疫源地、动物鼠疫流行和动物鼠疫流行强度评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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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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