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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标准

 老梧桐 2012-01-25
天津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标准

                                   

  近日,天津市残疾军人蒋译林咨询,他想了解现行提高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具体啥标准,从何时开始执行。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具体标准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01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61元。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同时,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报记者 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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