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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昵称9166868 2012-03-19



  一、残疾军人的范围

  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二、残疾等级评定(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程序

  1、当事人持档案记载资料或原始医疗证明到镇(乡)民政办公室申请;

  2、镇(乡)审查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查后,具备新评、补评、调整等级资格的,介绍到省荣军总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逐级上报审核。

  三、残疾军人的相关待遇

  1、残疾抚恤金

  由民政局、镇(乡)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上级标准

自然增长

现行标准

护理费费

一级

因战

26080

1500

27580

9000

因公

25250

1500

26750

9000

因病

24430

1500

25930

7200

二级

因战

23600

1400

25000

9000

因公

22360

1400

23760

9000

因病

21530

1400

22930

7200

三级

因战

20700

1200

21900

7200

因公

19460

1200

20660

7200

因病

18220

1100

19320

7200

四级

因战

16970

1000

17970

7200

因公

15320

900

16220

7200

因病

14080

800

14880

7200

五级

因战

13250

800

14050

因公

11590

700

12290

因病

10760

600

11360

六级

因战

10350

600

10950

因公

9800

500

10300

因病

8280

500

8780

七级

因战

7870

450

8320

因公

7040

400

7440

八级

因战

4970

300

5270

因公

4550

300

4850

九级

因战

4140

260

4400

因公

3310

200

3510

十级

因战

2900

170

3070

因公

2480

150

2630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医疗优待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标准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3、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标准为每年4800元。

  4、交通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5、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残疾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乡镇民政办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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