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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春草图书馆 2012-01-26

  为了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将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作适当的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视为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部分,司法解释针对法院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认定的现状,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问题上,司法解释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与海上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扣押船舶等程序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等权利,较好地解决了因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存在不同的时效期间给保险人提起追偿请求带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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