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本段优惠政策
1、帮助“4050”人员自主创业。积极为“4050”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4050”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鼓励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对合法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4050”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4、提高“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5、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与相应的培训补贴。 6、职业介绍补贴政策。“4050”人员可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编辑本段享受税费减免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一)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编辑本段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1998年以来下岗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由当地政府确定实行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实行国有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编辑本段放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规定比例的,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二)具备资质条 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账户。4050人员
编辑本段放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间期
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和陕发[2002]16号文件优惠政策条 件规定、4050人员
编辑本段《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效力和范围
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异地再就业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技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4050人员
编辑本段放宽招收“4050”人员岗位性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对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4050人员
4050人员
编辑本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建立互通情况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月五日以前,4050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