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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体会

 张汝印 2012-01-31

民事诉讼方面今天我打算讲两个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一定要扣题的话,就叫庭审各环节的基本技巧;二是,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即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

    在讲这两个问题之前,我想首先谈谈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实事求是地说,我是一个不太懂得律师营销的律师,更不是善于做关系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我现在客户群体大部分是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参加过或听说过我庭审之后形成,也是我至今为止最主要的营销手段。这就是我对庭审重要性的认识。

    下面言归正传,讲第一个问题,即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的庭审都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大阶段。下面先讲法庭调查阶段要注意的问题。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质证、相互发问等几个环节。

    首先讲原告陈述,是指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一般情况下,就是宣读起诉状。通常审判长有两种做法,一是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请求一定要完整地陈述,事实与理由要简要地陈述。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通常容易犯的两个毛病一是照本宣科,甚至还要展开来讲,唯恐合议庭听得不完整、印象不深刻,这样审判长十有八九要打断你的发言。我最近见过一个资深律师出庭代理原告方的上诉案件中,这位律师庭前都跟审判长、主办法官有过很好的沟通,关系也不错。但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还是被制止了,被制止后嘴上答应简要地讲完,但还是照着上诉状念完了。当时虽然没有被再次制止,也没有人说什么,但谁的心里都明白,打断不起作用,这个律师确实有点罗嗦了。此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第一印象肯定好不到哪里去。所以,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千万不要照本宣科,更不要展开来讲。这样一来没有必要,法官早就看过诉状了;二来效果不好,法官已经看过诉状了,不太可能认真地听你念完,书记员更是一句话“详见起(上)诉状”;三来会被打断,给当事人、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给整个庭审打折扣。另一个极端是,按起诉状的标题读完就完事了,认为这样最简练。试想一下,对于一个上诉案,通常的标题都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如果你只读标题,就是这三句,等于没讲,对庭审效果来说,不但不会有帮助,相反会大打折扣,给人一种“言之无物”的感觉。

    审判长的第二种做法是,直接问你“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言下之意,如果没有变更或补充,你就不用再重复诉状了。这个时候,一个律师通常会有这么两个顾虑:一是如果我只回答“没有”两个字,合议庭是否明白了起诉状的内容了?另一个顾虑是,如果我只讲“没有”两个字,等一下被告答辩时洋洋洒洒地读完答辩状,发言时间严重不对等,自己的当事人会不会不满意呢?基于这两个顾虑,下面的几种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是不顾审判长的庭审风格,按诉状读,这样肯定要被制止。二是,只简单地回答没有完事。三是,为了找个长时间陈述的理由,说有变更或补充,然后就自顾地陈述或读诉状,这样的结果肯定也是要被制止或被打断。此时审判长会让你明确指出,哪个地方有变更,还会告诉你,如果是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来了。原告律师本来只是想找个理由来详细陈述,当法官制止后按法官的要求明确变更或补充的地方吗,明明没有变更也没有补充的。不变更吗,回答说没有变更,这样不仅发言的机会没有了,法官和当事人给你的印象肯定是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开庭了还是举棋不定,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信心不足。整个庭审效果在起步时就输掉了。

    那么如何做才是比较妥当的呢?我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审判长要求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律师在高度概括,用向几分种时间把事实与理由讲清楚,给人一种精明干练,胸有成竹的良好感觉。以一份上诉状为例来说明,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行为,违反了……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这样的语言简明扼要,庭审效果错不了。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审判长只问你“原诉状有无变更或补充”,如果有,就要明确地指出,如果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慎之又慎,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个时候就不要讲,讲了不但得不到采纳,还会给当事人“这个律师犯了个错误”的感觉,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不理想,退费等纠纷有可能就由此而产生。如果确实没有变更或补充,就铿锵有力地回答“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按X年X月X日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不变”,这样既不会被打断,也起到了强调的作用,给人一种坚决果断的印象。

    上面讲的是原告陈述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下面讲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被告答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庭前或开庭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通常也会有两种做法,或让你陈述答辩意见,这个时候同样也不要照读答辩状,更不要展开来讲,否则也会面临被制止或被打断的境遇。正确的做法也是需要对答辩状简明扼要地进行陈述,把主要的抗辩事实、理由讲清楚就行。当然这个时候处理繁简的方式与原告陈述稍有区别,因为诉状是立案时提前就交上去的,而答辩状往往是后面,更多的情况是开庭时才交的,合议庭成员没有更多地看,或者根本没有看到过,审判长在接下来归纳争议焦点时是不可能离开答辩意见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合议庭会耐心地听,此时,只要不是过度地罗嗦,一般都会有较长的时间去陈述,也不太容易被打断。但简明扼要还是其基本的要求。照本宣科会让人感觉律师对案情不太熟,或留下不够自信的印象。第二种情形,同样是审判长直接问“对书面答辩状的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与诉状同,但相比之下,这种方式出现的机率会远远少于诉状的,原因与刚才讲的递交给合议庭成员的时间先后不一样。对于没有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形,当然就要组织好答辩内容,让法庭听得明白你的答辩意见。

    以上所讲的是法庭辩论的第一个环节,即原告陈述与被告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下面讲第二个环节,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在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后,接下来就是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当法庭归纳完争议焦点后,会分别征求双方对争议焦点有何意见或补充。这个时候千万要注意,不是万不得已,切不可轻易地对争议焦点提出异议,我早年也提出过不少,更看到对方提出过不少,但很难得到法庭的当庭纠正。尽管你的异议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基本上没用。因为,你当庭提出的异议如果当庭采纳,至少说明法官对案件把握不准或不全面。在纠问式主义之下,在法官自以为以其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很难很难。同时,更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提出异议或补充得不到法庭采纳时,去跟法官争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个庭审你是失败的,更不用去谈庭审效果了。所以,我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去为争议焦点不被采纳而与法官极力争辩。出现一定要提异议的或补充但又得不到采纳的情况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举证或质证,甚至法庭辩时着重强调,让法官觉得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查清,或确实需要就法律适用搞清楚。我在最近与吕桂冬律师合办的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就是采取这办法解决(商品经验收合格以备案为准还是以五方验收意见书为准)。

    法庭调查的第三个环节,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根据我的观察,在这个环节上,南宁市基层法院的做法与中院、高院的做法又不太一样,不懂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区别就是基层法院基本上(当然也不完全是)是单纯的举证、质证,就是以证据为中心。而中院、高院的做法是除了举证、质证之外还会让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关于这一争议焦点的看法或意见,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举证、质证及发表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手段。这样就产生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如何做好单纯的举证、质证工作;二是,如何发表意见,及如何处理在这里发表意见与后面法庭辩论时发表代理意见的关系问题。因为弄不好两者很容易重复,导致后面发表辩论意见时产生重复而被制止或打断。

    首先讲如何举证、质证。就举证来说,其实相当大的程度上在庭前证据的组织及证据目录的制定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对本方的证据有一个宏观的概念,即我的整个证据体系分为哪几个部分,各部分之间有什么样的关联性,这部分的问题需要借助前面部分的哪些证据配合才能说明问题,整个证据体系与本方待证的问题之间是否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开庭举证时才能做到成竹在胸、从容不迫,也能让法官、旁听者一目了然。可以说,举证是庭审很关键的一步,但在举证的环节上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不太容易体现得出庭审效果。一是它涉及的专业性强,当事人、旁听人员不太听得懂,二是法官不太容易打断或制止你,三是,举证时不能讲得太快,否则书记员记不下来,有时也会要求你讲慢点以便记录,因为这一部分不象法庭辩论,可以用书面代理词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语言又不能太丰富,更不能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所以,举证环节一方面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它除了要求律师庭前做足准备工作,在庭审中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正常地完成了工作的情况下对庭审的感观效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在这里我只提醒两个问题,尤其是新律师要引起重视。一是主体证据,在装订证据时我们会发现,工商电脑咨询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被当作第一份证据,用以证明主体的真实性。因为一开庭时合议庭就会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审查,之后会宣布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到了举证时可以跳过这一组证据,我在开庭时就遇到过对方代理人就这份证据举证时,从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展开来讲,不但容易被打断,还给人拖泥带水的感觉,严重影响到庭审效果。二是要注意详略得当的问题,该详细的地方,主要是指因果关系的地方要着重讲,该粗略的地方要粗略讲,比如,在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差旅费的开支讲个总数就行了,不要一张一张地讲,不用讲每一张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额、人数、天数等。

    下面讲质证,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对对方证据发表意见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来展开的。在质证时,从庭审效果的角度上看,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简明扼要,对于“三性”是否认可要直截了当,不可模棱两可,否则法官或书记员会要求你表明态度,直接影响庭审效果。二是,不可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上,对于每一份证据,都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核对(当然与我方相同的证据就不必了,这样会给人连自己的证据都怀疑的印象),这样既体现一个律师的严谨态度,又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做法。[2005年南方黑五类集团案例,对方当事人没核对我方证据原件,有几份本来存在但确实找不到的费用开支类证据得到对方的认可];对于他方之间形成证据的问题上,如果对已方不利,应提出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意见,切不可轻易地就认可其真实性,这样会显得不负责任,一旦真实性有问题会因为诉讼制度中的自认而陷入不利境地。三是,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要慎之又慎,切不可轻易认可。第四,也就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出现战机切不可得意忘形,轻易浪费掉机会[借条信纸上日期案例]

    以上是质证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下面讲举证、质证的第二种情形,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在举证、质证的同时发表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意见。这时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着重点应该放在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质证时发表意见是提出观点及论证方向,辩论时发表意见就是沿着这个方向进行详细论证。

    法庭调查的第四个环节就是相互发问。在这个环节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不要乱问,没有把握能问得出本方想要的结果就不要轻易问,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只有律师出庭时,对方一旦识破了你发问的目的后得到的回答十有八九对已方不利,一旦对方回答对已方不利反而被动。二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最好强调是问事实,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而不是向代理人发问,对方律师回答时要及时提请法庭制止。三是,发问的只能是事实,切不可离开案件事实去发问,因为此时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就是要查事实[上海衫欣案例];四是发问要在目的十分明确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方式,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发问目的[前面的借条案例]。

    以上四个环节构成了法庭调查全部内容。下面讲法庭辩论的庭审技巧。应该说,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乃至律师整个诉讼业务中最重要、最富于表演性、最精彩、最能体现律师价值、最能取得当事人认同的环节。从庭审技巧的角度,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让法庭辩论既精彩又实用;二是辩论阶段容易犯的错误。

    首先讲法庭辩论的技巧,如何做到既实用又精彩。一是从形式上说,用口头语言表达,千万不能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照本宣科,因为开庭就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法律语言的交流。这是让法庭辩论实用、精彩的前提,照本宣科不仅仅在表达效果上无法与口头表达相比,相反还会让人觉得律师嫩、不自信、对案件不熟、经验不足等等负面影响,庭审效果根本无从谈起。二是从逻辑结构上说,通常有先立后破及先破后立两种,切不可破破立立、立立破破,破立不分。下面以先立后破为例讲讲要领。所谓“立”,就是要针对己方观点正面阐述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要紧扣证据,法律适用要准确无误。通常来说,已方的观点及事实认定在法庭调查时基本上已完成,法庭辩论的任务就是将前面(即法庭调查阶段)的理由按照一定的逻辑有机地串起来,同时更深入、更严谨、更全面。所谓“破”就是对对方诉状(或答辩状)、庭审中提出的观点、理由、适用的法律等意见迅速地进行归纳总结[津头信用社连带责任案],找出对方的主要漏洞或错误的地方进行反驳,让其立不住脚。三是,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否则与法官的思维容易产生脱节,难以取得法官的认同。四是,用法言法语,然后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五是善用判例、权威部门的司法观点加以说明。。。。。。

    这样讲好象有点抽象,也不太好结合案例来展开说明。下面我再讲第二方面,即法庭辩论中容易出现的毛病。除了前面讲的以外,还有:

    一是混淆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法庭调查是查清事实,法庭辩论是讲清楚哪些事实应认定,哪些事实不应认定,认定的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切不可混为一谈。年轻的律师容易犯这种错误,资深的律师也不见得不会犯这种错误。[陆国杰豪华阵容案]

    二是顾此失彼,为了说明A问题,却丢了对自己不利的B问题。[顾红案]

    三是主次不分、浪费口舌。[侵权腾房案例]

    四是不能审时度势,自顾自盼,完全不顾别人的观点理由,也不去反驳,而是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一讲到底。[顾红案]

    五是热衷于人身攻击,通篇指责对方“错漏百出”、“胡言乱语”、“十分谎唐”、“可笑致极”等等,这些词汇在适当的场合、适当的时间偶尔用一下本无可非议,但滥用的效果会适得其反,显得一个律师很没有修养。

    六是口头阐、辅助用语太多。玉林人喜欢“呀”,其他人“这个的话呢”“啊”等等。

    七是适用法律不得要领,引用法律名称时全称照用,不会运用行内简称;适用具体条文时整条整条地读,也不管它是不是解决本案所需的内容,这样显得稚嫩、迂腐。

    八是故作高深或妄摆资历,让人反感。

    九是感情色彩太浓,尤如演讲一般,脱离事实与法律。把解决纠纷的法庭当作文艺表演的舞台。

    十是不顾场合,满场站在法官的角度发言,意在取得法官的同情。

    以上是庭审中要注意的问题。下面讲第二个大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也就是说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前面的一个问题是讲正常情况下,庭审的一些技巧,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庭审中任何意想不到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前不久云南省甚至出现了极为雷人的法官命令法警将律师用手铐铐起来,铐在室外蓝球架上四十多分钟的事件。一个律师不但要掌握正常情况下庭审技巧的运用,还要掌握庭审过程中意外情况出现时的处理技巧,而这种情况又往往是考验律师临场应变能力的试金石。庭审中意外情况的出现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官,二是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三是场内旁听人员。

    来自法官的意外情况,一是对律师发言的无理制止或打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跟法官对着干,前面已经说过,那么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呢?我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既要尊重法官在庭审中主持庭审秩序的权力,又不能因受到干扰就嘎然而止,或匆匆结束发言,让当事人觉得这个律师很怕法官,有话不敢说,有言不敢发,完全没有正义感。这时首先要表示出对法官的尊重,在遇到制止或打断时,可以说“好的,我尽量简练地发言,我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大概还需要XX分钟”,然后尽量调整发表意见的方式,让自己的发言能按自己的意愿陈述完毕。当然,遇到法官非法扣押等极其端情形就当以别论了。

    二是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一种是在你发言时,对方代理人或当事人打断你的发言,这时你应稍作几秒钟的停顿,让对方的打断成为大家认可的事实后,高声而有力地表明,“按照庭审的安排,现在是我方发表质证意见(或辩论意见)的时间,请对方律师尊重法庭、尊重同行,不要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而影响庭审秩序”,这种情况下,对方一般会停止打断,法官一般情况下也会制止对方,这样你可以再停几秒钟,等法官示意你继续发言后再发言,这时对方如果是律师的话就会觉得确实不妥,停的几秒钟时间对方会觉得很难受。第二种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是人身攻击,比如“对方代理人根本不懂法律”、“对方代理人纯属无理取闹”、“对方观点的谬误让我震惊”等等,甚至更严重。这时就要大声地向法庭提出抗议,让法庭制止对方并警告对方。

    三是来自法庭内旁听人员的意外事件,如果是己方当事人引起的,在法庭制止后要适当地进行教育;如果是由对方支持者的旁听人员引起的,则可以不管,这是法官管的事,无须我们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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