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4:漏填工作经历构成欺诈吗?

 东方必胜1001 2012-01-31

案例4:漏填工作经历构成欺诈吗?

【案情简介】

李先生200855日进入上海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55日至200954日的《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续订至201254日。李先生担任品管岗位,每月工资3000元。

20091126日,李先生被公司以入职期间提供的的工作经验和劳动合同记载工作信息不符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以4000/月的基数补足社会保险费。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69元;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于200855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55日至200954日的《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续订至201254日。申请人每月工资3000元。

20091126日,被申请人以入职期间提供的的工作经验和劳动合同工作信息不符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申请人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补足,被申请人未安排09年度年休假应当支付相应工资。以上,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首先,被申请人在年度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申请人的填写的工作简历、面试表与劳动合同记载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故被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申请人认可的,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已经交由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已经自行放弃了相关权利,不得再行要求补缴。第三,按公司规定,申请人提前离职,不符合公司的年休条件,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劳动合同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300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2:社保缴费清单   证明被申请人缴费基数。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系申请人认可的基数。

申请人证据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证明被申请人提前解除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申请人系欺诈被公司解除,是合法的。

 

被申请人证据1:《劳动合同》《面试表》《简历》《劳动手册》:其中《面试表》末栏记录本人允许审查表内所填写内容,如有虚假情况愿意受解职处分,《劳动合同》末栏记录乙方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原始面试文件数据不符者,乙方同意无条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填写的个人简历信息有四家单位工作经历,在面试表中仅有三家,在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两家单位。此存在严重不一致。

申请人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欺诈。

被申请人证据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证明申请人对该缴费基数是知晓的,而且签字认可。

申请人质证:申报表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被申请人是利用公司强势地位要求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证据3:年休假规定证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且年休假统筹周期为当年三月1日至次年2月底,凡在统筹周期以内提前离职,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申请人质证:该规定是违法的。

 

 

【庭审辩论】

焦点1:漏填工作经历构成欺诈吗?  

倪碧芸:申请人入职前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填写了个人简历信息,入职时填写了面试甄选评核表劳动合同,其中,个人简历填写的工作经历为:“2000.6-2003.12 上海**用品有限公司;2004.5-2005.5 上海**机电有限公司2005.6-2005.11 上海**连锁集团;2005.12-2007.12 上海**信息有限公司面试甄选评核表仅填写了后三家工作经历。末栏记录本人允许审查表内所填写内容,如有虚假情况愿意受解职处分;劳动合同首页填写了最后两家单位的工作经历,末栏记录乙方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原始面试文件数据不符者,乙方同意无条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此完全可以说明,第一,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申请人漏填工作经历系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被申请人提前解雇并不违法。

洪桂彬:申请人填写的面试表、劳动合同与个人简历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该不一致并不能反映申请人系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申请人填写的工作经历完全属实,不存在任何欺诈。

倪碧芸:根据法律规定,欺诈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及面试表中少填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自身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工作经历与被申请人是否录用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即属于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情况,申请人未履行正确的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洪桂彬:欺诈应当具有主观故意成分,申请人的相关工作经历被申请人完全知晓,不会影响录用判断。再者,申请人少填工作经历并未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而且被申请人在事隔一年多以后才以欺诈解除合同,属于恶意找错的行为,目的是想为解除申请人寻找借口。

 

焦点2: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签字的效力?

洪桂彬: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补足社保费差额。

倪碧芸: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履行有关申报确认程序,被申请人提交缴费基数申报表已经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对该缴费基数神申请人是认可的,劳动仲裁对此不应该做调整。

洪桂彬: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法应由相关规定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是违法行为,即使申请人同意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补缴责任。否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跟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缴社保和少缴社保费。

倪碧芸: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人最多只能要求补缴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可以看作申请人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

洪桂彬:仲裁时效应从离职后开始计算,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部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是义务主体,故补缴不应受时效限制。

 

焦点3:提前离职如何享受年休假?

倪碧芸: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可以自次年享受年休假,且规定了年假的统筹周期,申请人被提前解雇,不符合年休条件,因此要求年假工资依据不足。

洪桂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家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修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田鼠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已经符合年休条件,被申请人未安排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

倪碧芸:申请人自20095月份刚满一年,09年未做满(5月份起仅工作满6个月)即离职,最多只能享受2.5天年假。

洪桂彬:公司规定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即享受年休假也是违法的,申请人09应享受的年假天数是5天,而非2.5天。

 

【调解达成】

申请人王先生与被申请人公司,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专家点评】

专家介绍:王冰上海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劳动法律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关系存续、合同约定的劳动待遇等事实无异议,案件焦点集中在,李先生填写的面试表、劳动手册与个人简历信息不相符合是否构成欺诈、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确认为理由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员工提前离职是否享受年假等三个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欺诈,只有在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才能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仅有李先生填写的面试表、劳动手册与个人简历信息不相符合之事实,却没有公司对李先生已工作过的公司做背景调查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李先生填写的工作记录遗漏与公司录取李先生的理由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因此李先生2008年的社保基数应以李先生2008年第一个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2009年社保基数应以李先生2008年月平均工资确定,公司不能任意确定社保基数,因此李先生要求公司补足社保差额有法可依。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虽然李先生2009年度工作未满一年,但仍享受部分年假,具体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进行计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