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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收藏版:劳动纠纷工资计算基数汇总表(超全超详细)|转需

 苏律师书架 2020-04-08

劳动争议中所有金额的工资计算基数汇总(上海地区为例)

项目

工资计算基数

法规及案例

经济补偿金

基本概念: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为:为应得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工会会费,包含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提成,但是应当扣除加班费、报销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杯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12179

参考案例:(2020)辽11民终12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赔偿金

基本概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计算基数为:为应得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工会会费,包含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提成,但是应当扣除加班费、报销费用。

与经济补偿金一致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基本概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07

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倡导和谐用工关系的建立,计算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并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予以确定。

加班费、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工资

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条、第九条

高温补贴

与工资无关,一般为固定金额(会根据政策变动);

一、自20196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月调整为300/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自20196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基本概念: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资计算基数为: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参考案例: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736、(2019)苏0303民初881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医疗期工资

基本概念: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工资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5、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参考案例:(2019)沪02民终9096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X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相应工伤待遇的享受有确定的标准,关于护理费的争议,相关规定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工资计算基数为:工资形式不仅限于岗位工资、基本工资,还包括津贴、奖金等各种收入形式。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指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平均月薪,是按标准经规范统计后计算出来的,能够代表员工的工资水平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对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下线做了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关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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