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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及其赔偿范围

 胡杨369 2012-02-01

信赖利益及其赔偿范围

时间:2011-10-10 14:15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王勇 胡焕刚 点击: 279次 
信赖利益是无过失的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另一方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

 
    [裁判要旨]  信赖利益是无过失的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另一方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涛。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宋庄镇辛店村马海涛与李玉兰商定将正房5间、厢房3间卖给李玉兰,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日,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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