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宋庄镇辛店村马海涛与李玉兰商定将正房5间、厢房3间卖给李玉兰,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日,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