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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自行纳税申报启动

 xzhk 2012-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目前,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平常已足额缴税仍要按时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平时税款足额缴纳的话,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再补交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交税问题。
  
  不要将“年所得”等同于“年收入”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一年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无需自行申报。但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也就是说,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仅是只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还应把其他的十项所得额合并计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的,均应办理自行申报。在这里,还要提醒两点注意事项:一是即使纳税人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一项,也不能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数额计算,而应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是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上述“三险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的范围。
  
  5种情形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凡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收入信息包括申报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网址http://nj.)、办税服务厅申报和邮寄申报。如果是委托申报的,被委托人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如果涉及补退税的,纳税人还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手续。
  
  不少纳税人觉得自己取得的收入都是税后所得,发放方已经实施源泉扣缴和申报了,即使年所得超过12万元也不一定都要办理自行申报。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国家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扣缴申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自然人都要办理自行申报,不如实申报即使不造成少缴税款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年所得12万元自然人不如实申报即使不造成少缴税款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要混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单位扣缴申报
  
  申报前要核实个人信息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南京地税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所辖办税服务厅查询个人纳税记录;也可以在办理了查询认定手续后,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
  
  这里特别提醒,地税局向纳税人提供查询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是通过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信息生成的,纳税人应提前核实查询的信息与本人实际掌握的收入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出入应及时同扣缴义务人联系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纳税人要注意收集保存2011年度相关的纳税信息,特别是任职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以及银行利息、股票转让所得等收入信息。
  
  不少单位在2012年1月发放2011年的年终奖,日前,不少纳税人很迷惑,今年发放的去年的年终奖是否应算在去年的所得当中?
  
  地税人员指出,纳税人12万自行申报的年所得,指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所得总额。2011年的年终奖在2012年发放,则这个年终奖应算作2012年取得的收入,而不能算作2011年取得的年所得进行自行申报。如市民在2012年1月取得2011年的年终奖,则该笔奖金应作为2012年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税务机关友情提醒广大纳税人,如在两地都有工资收入且该纳税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应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办理纳税申报。
  
  不要将今年发放的去年奖金算在去年的所得当中


[稿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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