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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票的作废

 深圳财税专栏 2012-02-05
一、当月作废: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三联;
2、用A4纸写一份申请报告,内容注明发票代码、号码、作废原因,落款处加盖公章;
3、购货方公司开具一份拒收证明,内容注明发票代码、号码、拒收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公章。
 
二、跨月作废: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三联;
2、记账联复印一份;
3、购货方开具一份拒收证明,内容注明发票代码、号码、拒收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公章;
4、国税网上下载两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好盖公章。
 
遇到以上两种情况,带齐上述资料到国税开票窗口办理即可,跨月作废的话,所开发票税额已经在账户上扣除,只能下次代开增值税票的时候抵扣了,前提是开票金额等于或小于前期作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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