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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东方必胜1001 2012-02-06

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4、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劳动合同的方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

  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据此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部分无效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其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二、劳动合同样本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12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3本合同有效期:

  131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2自 年 月 日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133自 年 月 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14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工作。

  22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23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3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4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35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36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7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__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乙方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并在每月的_____日发放。乙方执行不定时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执行。

  4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43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45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照常支付工资。

  第五条 保险与福利

  5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疾病救济费;遇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3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享受相应的待遇。

  54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休事假和病假。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6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6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64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65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71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71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71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713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7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3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3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732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733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头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7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7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74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7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743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744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745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46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条第2.2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47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75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75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1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5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7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根据本条第7.5项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

  76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76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63复员、转业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76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7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待遇。甲方不能依据本条7.5项约定解除合同。

  78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781在试用期内的。

  78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8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9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10按约定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采取提前向对方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履行。标准为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

  711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延续,续订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甲乙双方应办续订合同手续。 

  712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随即终止。

  7121合同期限届满。

  7122甲方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712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124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其他

  81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8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83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提供住房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国家及乙方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84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申请调解的,双方均有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8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同的,或未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一共8条。其中第5"保险与福利"是依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确定的。其基本内容大部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的,也有一些内容国家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主要是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起草的。所有这些条款仅供各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参考,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11乙方的档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转移。

  12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培训及工作调动

  21经甲方同意出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赔偿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的,以该协议约定为准,本合同的期限随之变更。

  23因甲方经营需要,乙方同意在不变更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安排的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的工作。新岗位工资标准高于原岗位时,甲方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时,乙方原岗位工资标准不变。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乙方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恢复原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条 商业秘密

  3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3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_____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甲方将按照乙方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乘以竞业限制月数作为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3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竞业限制期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条 知识产权

  4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利用甲方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信息所做出的论著和作品属职务著作、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归属甲方。 

  4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从事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运用甲方所有或提供的技术信息、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甲方;如果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其申请权及专利权也归属甲方。

  43如果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对乙方的发明、发现及革新的专利权或所有权,乙方可以自由处置专利,但甲方仍保留无偿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 发展基金

  51乙方同意按甲方《关于建立公司发展基金的规定》与甲方全体员工共同筹集公司发展基金。 

  52乙方每月按工资的_____%交纳,直至达到______个月工资的标准为止。

  53乙方在职期间,享受公司发展基金带来的各项福利;正常离职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基金费如数归还;违法违约擅自离职时,甲方可以扣发乙方交纳的基金费,列入公款帐目。

  第六条 经济补偿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标准为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61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61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62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

  62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62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的人员被解除本合同的;

  624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被解除本合同的。

  以上四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3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按本条5.2项约定的标准发给乙方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65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被甲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离职手续

  71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72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甲方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73甲方在乙方办完上述手续后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41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742乙方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743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是指《劳动法》第19条所列必备条款以外的一些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一共7条。其基本内容大部分是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需要来起草的。然而也有一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原则来起草的。所有这些条款仅供各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参考,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某些条款内容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就称之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

  2、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法定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

    四、劳动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2432条的规定去做,又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即可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随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灵活。例如: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提

前的时间可长可短,解除合同是否需要给对方赔偿等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共同遵守。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合同,最好有书面协议,以备一方反悔后另一方口说无凭。

3、用人单位解除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共有5条规定,即,第25条、26条、27条、29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1).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里着重说明几点: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最好制定书面的招聘简章,或录用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中应有具体的录用条件规定,以便于操作。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所讲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等国家规定加以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来认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至于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作具体规定,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被劳动教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规定,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内部规章加以规定。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其合同。

2)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应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对这类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里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quot;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另外,《劳动法》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即:第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进行情况说明,不须批准。履行三项程序后,用人单位即可实施裁员工作。

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对被鉴定为710级的职工,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依据第2627条解除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也不能依据第2627条规定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8条对用人单位依据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这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之一。劳动部制定的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对解除合同给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三种,即:赔偿性的补偿,医疗性的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

赔偿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3410条的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除支付全额工资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另加付支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性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一般病症为6个月的工资,重病为9个月,绝症为12个月。

解除合同的补偿是《补偿办法》第57条和第689条的规定。内容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另一类是患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0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须变更,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限额的限制。

上述各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quot;解除合同的补偿"中第二类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3132条是有关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则规定,分为即时解除和提前通知解除两类。

即时解除: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想离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以这种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判断,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约定解除合同

前面已经谈到,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各自的情况,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之外约定"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可以按违纪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这一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抵触,所以一旦劳动者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依据此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应不断提高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使约定内容不断丰富。

6、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1)、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属于前面列举的第23项的情形,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赔偿性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应发金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补偿金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终止合同的生活补助

(一)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是指终止合同时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三)各地对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另有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200110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也需要发生变化。200112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与分类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2、终止合同的条件

按照《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避免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约定的内容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本合同即应终止""当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消失,合同应即终止"等等。

3、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实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不得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但医疗已经终结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然而,连同上述的情形在内,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未满而医疗终结的,应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的,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合同;5-10级的发给医疗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

4、终止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就是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可按国家规定支付。例如:根据国务院尚未废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只有1986年以后新招合同制职工适用上述文件规定,1995年以后固定工转制的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则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又比如: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时,应当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国家的规定看主要有上述两个规定。地方上还有一些规定,有的与国家规定相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如何执行。

200110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也可以不再继续,即可以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然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仍是现行法规。因此,国有企业与农民工终止合同时,还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年12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手续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分别列入到财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手续,如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缴纳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要求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另外,2000128日,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号部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该项备案服务工作。

七、劳动合同续订

1、劳动合同续订

1)概念与程序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程序如下:

(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二)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更部分内容。

(四)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

2)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明确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两个条件;一是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无条件地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鉴证

1、概念与范围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对鉴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及《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都有关于鉴证方面的规定。

需要鉴证的劳动合同的范围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工,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鉴证的,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原则要求其鉴证的。

2、鉴证的机构与内容

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就是各级劳动保障局的仲裁处、仲裁科、仲裁股等。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规章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鉴证的程序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规章第678条规定,鉴证程序如下:

(一)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有的地方鉴证机关只要求提供2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说明,不予鉴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4、鉴证管辖及收费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规章的规定,鉴证的管辖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来划分的。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区签订的合同或者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就应当在什么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合同鉴定地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一般由履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通知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属有偿服务,新签合同鉴证收取工本费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1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鉴证不收费。需要说明一点,这里收取费用3元或1元是指每一式合同的收费标准,而不是指一式三份每1份的标准。

九、处理违纪职工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度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另外,200110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营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不能在依据该《暂行规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合同制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有的是非惩戒性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既不是惩戒性的,也不是非惩戒性的,或者说既含有惩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惩戒性的因素。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将来惩戒职工的手段可能会简化为只有违纪辞退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更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然而目前还需要按现行的法规、规章办理。200110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有企业处理违纪职工除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外,主要就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方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与相关法规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手续。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它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围绕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签订的原则、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试用期、保密协议等问题做专门分析,并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负责人提供与此相关的案例和实用操作建议,如果您有问题,我们的在线问答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二、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原为某公司技术人员,公司1998年曾派王某出国培训半年,事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王某应为公司工作3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3万元。1999年王某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王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拒绝赔偿,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协议有效,王某应赔偿公司培训费。王某对裁决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培训协议无效。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意见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同,判决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劳动者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王认为,《劳动法》只规定了在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劳动者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其认为培训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违反《劳动法》是无效条款。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二审法院的意见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法》第10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的结果,只要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的详尽规定职工的法定义务和违约责任,这样,出现劳动纠纷时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附属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二:无劳动合同的职工工伤也能获得赔偿 

【案例】老刘于两年前进入木材厂打工,进厂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在吊车边干活儿被砸伤,现已终生伤残。出院后,他多次找木材厂要求赔偿。可是,木材厂负责人总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老刘能获得赔偿么?  
   【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木材厂在招聘老刘时,须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厂一直不与老刘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但不管怎么说,他与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刘的问题还涉及到工伤认定问题。《劳动法》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从所述情况看,木材厂显然没有进行报告和处理。所以,他本人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如果他对该认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他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脾脏被全部切除之病状属于五级伤残,所以,木材厂应按规定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木材厂除应按国家规定为你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给他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案例三:中文合同和外文合同不一致,中文合同为正本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外企的技术支持。进入这家企业时,李先生分别签订了中、英文两份劳动合同。英文劳动合同中写明李先生的工资每月为1250美元,而在中文合同中约定他的工资是按人民币支付,每月为9000元人民币。
  李先生工作一个月后,领到的当月工资是人民币9000元。于是找到企业人事副总理论,他认为英文合同中规定月工资是1250美元,就算退一步说,用人民币代替美元支付工资,应该按现在的汇率折算,每月工资至少应该是1250美元×8.2710337.5元人民币。
  他得到的回答是,企业一向只执行中文劳动合同,所以,工资一分钱也没少。
  上个月,李先生拿到的工资还是9000元人民币。他说,企业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资也应该按英文合同发放。
  【评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一些外企,尤其是管理层多为外籍人士而公司内日常也主要使用外文的外企,为了便于管理者明白劳动合同内容,同时又不违背我国劳动合同应用中文书写的原则,就与劳动者分别签订中、外文劳动合同各一份。应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失为是一种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是,两份不同文字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一旦遇到吴先生这样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应该按中文劳动合同还是按英文劳动合同执行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做出了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由此可知,李先生所在的外企按照中文合同文本约定支付工资是符合法规规定的,李先生认为“企业很多人是拿美金的,日常使用的文字也是英文”,因此他的工资也应该按英文合同发放的理由是于法无据的。当然,我们很理解李先生的“不平”,惟一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做法是,在签订中外文劳动合同时,一定仔细查看两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认准中文合同的内容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案例四:未毕业职员可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对小何的培训和考察如何在有保障的情况下完成呢?

【评析】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人都有一处归属。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跳出了这个“坑”,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因此,与没有毕业的职员之间的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的也不能替他们交纳基于劳动关系的一系列保险。
    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用人单位如何避免人才流失和培训浪费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其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自小何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可以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索要),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

案例五:用人单位未盖章,劳动合同为无效

【案例】2004822,浙江省武义县的吴某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代表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某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缺发部分年终补齐。吴某10月份到公司上班,1218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某共领取工资3375元。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041.67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吴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只有吴某本人签名,而公司未盖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条款里,用钢笔加注“年薪不少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年终补齐”并签有公司管理人名字。 
   
庭审中,公司否认曾与吴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吴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仲裁委认为,吴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作为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该劳动合同无效。吴某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年薪不少于5万元的事实,故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吴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与公司是否有年薪5万元的约定,因此,吴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就成为关键。《劳动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程序上的规定不是很具体。但是《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代表人直接或委托他人代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生效等规定都是很明确的,就是劳动合同必须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用人单位签名,同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名。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只有个人的签名,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签名,同时未加盖公司公章,所以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至于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条款里公司管理人的签名和钢笔加注的条款如何认定,本人认为,吴某与公司曾就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没有正式签订。由于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才生效,所以吴某提供的劳动报酬条款应属无效。

四、操作实务:

1.劳动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劳动合同文书必须有中文版,其他语言版本的合同服从中文版合同。

3.商业秘密事项的约定:

首先,我们在签署合同时可以查阅这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次,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4.
订立劳动合同的几点提示:

我们从实操的角度给用人单位介绍一些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以供借鉴使用:
  1、审查限制性条款: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涉及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仔细斟酌,避免日后不利。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周密。关于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大多数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中附有培训条款。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 
  以上几点经验技巧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重要的,其它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能违反也不用过多说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应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就可以了。总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小事,应当了解一些劳动法方面的规定,在谈判、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的时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将很难维护自身利益。

    5.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6.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其认定机关: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劳动合同的方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
  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据此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部分无效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其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认定机关:《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我国目前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受理劳动行政机关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包括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劳动合同即行失效。当事人对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劳动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属于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错误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纠正,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做出一审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做出最后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力。

7.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解决办法: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5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二、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日劳办发[1996]71号)执行。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日劳办发[1996]71号)规定执行。  

三、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5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5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五、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六、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7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五、相关法规:

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部发[1996]131号文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做出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
)生产(工作)内容;
    (
)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劳动纪律;
    (
)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
)有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合同的效力及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八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十四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并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六、问与答:

1.问: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于企业而言,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主体资格问题; 年龄问题:一个是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某些行业必须年满18周岁。 就业资格问题:对于某些大城市而言,是否有就业资格,如外地工是否有就业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证等。 用工资格问题:准备招用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力资格问题:是否是学生/童工等非劳动力或者退休下岗人员。

  (2)劳动合同内容:内容合法皆有效。

  (3)法律特别规定:如女工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医疗期规定等。

  (4)公平性;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企业占有主动权,对于合同的起草一般也由企业完成,这样,在涉及到职工的义务责任方面,如违约金条款/保密条款/竟业禁止条款/培训条款等内容方面应尽量体现公平,这样既可以以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免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以显失公平抗辩而导致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也能够以理服人,达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目的。

  (5)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注意公平公开原则,同时在规章制度建立后应及时于适当形式公示于每一个职工。

 (6)注意原则性与技巧性相结合。当细则细,当粗则粗。是否面面俱到根据实际情形考虑。

  (7)一切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尽量避免口头形式,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则必须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8)重视程序性工作。一定程度而言程序性工作应重于实体性工作。
   2.
问: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答:最关键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不真实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3.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标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标准应切合实际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一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4.问: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办发[1996]131号文规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己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是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5.问: 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如何约定?

答:“工资”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根据《意见》第53条规定,(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饭贴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

 

 

 

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应掌握判断书面协议是否劳动合同的方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

其次,判断劳动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据此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部分无效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其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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