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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土特产007 2023-03-24 发布于陕西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3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合法补偿?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为数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制度,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补偿,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不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双方合意解除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强调的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可自行协商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确同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采用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书,用人单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就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比《劳动法》更为完善,逐项比较的话,可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去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这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更为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劳动纪律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使用欺诈等方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首先证明对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其次应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应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可在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请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规章制度中最好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其次应保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3)、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明确何为“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则应注意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应及时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指劳动者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具体指:A、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B、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的;C、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依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依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及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严格遵照实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另外,因经济性原因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将顺延到医疗期或三期结束。 南京律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4

员工姓名: 所在单位: 通知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 )、媒体公告( )、其他( )。

公司经办人: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员工签收: 

  日期: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同样重要,劳动合同开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则结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都是不容小觑的。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6

甲方:___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民委代字第___号,约定甲方因与___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事宜,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业务。现由于情势变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传真会签。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7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存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二、代通知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数额为该劳动者 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三、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8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仿佛在平静的湖面投入了一颗石子,在企业和员工中激起层层波澜。一些企业领导因误解、误读新法而忧心忡忡,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和权益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焦虑。为解决读者们的诸多疑虑,本报特开设答疑热线,读者如有疑问、建议、投诉,可拨打本报热线66538155告诉我们,我们将请有关专家为您答疑解惑。单位要我们重签合同合法吗

陈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终止现有合同后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专家指导: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农民工的利益将如何保证

农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

专家指导: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

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厂等单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公司黄先生:在公司上班4个月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待遇约定也不明确,怎么办

专家指导: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此种情形将有明确法律可依,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为职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保安公司陈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单位没给购买过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专家指导: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陈先生:自己一直与单位一年一签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将续签第三次合同,到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

》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要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此前续签的次数不算。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市民何先生:现在与单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单位在20xx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否要分段计算

专家指导: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应当分段计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计算按当时规定执行,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签定合同,不签的这几个月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9

甲方(用人单位):安徽天大 长运塑业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按照《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法》的规定,悉《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法》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四、劳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及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0

劳动案例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职员杨某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杨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法》,应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员工状告原单位

虽然拿到了补偿金,但对于公司解聘自己,杨某始终无法释怀。他认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着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自己经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先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公司这样武断地将他“扫地出门”,他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随后,杨某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

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今年1月,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杨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68万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违法

实行“末位淘汰制”,将排名末位的员工解聘,单位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宁市某公司以杨某20xx年度绩效考核分数排名在本部门末位为由,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即使杨某确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先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该公司20xx年2月1日对杨某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杨某虽然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杨某收到该通知而解除,而应以杨某实际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或双方确认解除时间等事项为准。

20xx年3月9日,杨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订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违反法律、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该协议中,杨某与某公司双方已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2月28日解除,并明确了某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杨某也已领取了该款。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3种情形可解聘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可该管理制度是把“双刃剑”。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该案中,南宁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杨某的行为不合法。不过,杨某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也就意味着杨某认可了公司的解聘行为。在此前提下,杨某要求单位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1

(劳动者姓名)__ __(劳动保障卡号: ),于 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款项摘要: ),于 年 月日与其 终止□/解除□ (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2

职工病假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时候。病假期间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怎么补偿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至于报销医疗费用,单位只负责报销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医药费,解除后的则不负责。

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所以,你应当在单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免错过时效期。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3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适用范围: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1、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适用范围: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a、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即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须符合的人数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3、适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向劳动行***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办法等;

(四)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基于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相关的诸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对上述概念的解释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切忌任意解释,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则,作出合法解释和适用。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4

1、 年 月 日,你与本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

2、 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解除事由: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为如下情形之一:

□ 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

□ 存在欺骗行为,未向公司如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对第三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 存在欺骗行为,未如实向公司陈述个人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 未按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 试用期内连续或者累计请假超过 个工作日(含)的;

□ 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 出现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的决定: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离职提示:

1、 请你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宿舍搬离、公司物品、劳动报酬、财务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等。

2、 你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 请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因本决定而失效,如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年 月 日

说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送达人(签字): 受送人(签字):

送达时间: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15

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

赔偿金=应得工资*25%

赔偿总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所 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而是医疗 补助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领取经济赔偿金,如果因劳动者违法、违纪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赔偿金的情况包括: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 病和绝症的还应赠加医疗补助费,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换绝症的增加部分

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有人单位濒临破产或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同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这时,用人单位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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