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租赁协议
甲方(租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支持甲方的项目建设,以甲方名义开具大额存单租借给甲方,作为甲方向其银行贷款的质押品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存单性质:个人定期(四大行开出),只供甲方作为贷款质押品,不得提前支取、挂失或转让。
二、期限:三年(定期)
三、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到期支付,受益人为甲方。
四、一次性贴息:按实际开票面额的26.5%
五、数额: 万元人民币,可分批操作。
六、操作程序:
1、 甲方提交其资产状况等资料供乙方确认,乙方确认可行并确定可作数额后,即通知甲方,甲方与其质押银行充分沟通确认后,签订本协议,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划款前的操作和财务费用。
2、 甲方身份证、开户印鉴等交由乙方在出单银行开立甲方个人存款账户,乙方于甲方交款后的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双方约定资金划入。
3、 甲方支付本次操作金额6%预付贴息(扣除已付 万元操作保证金),乙方当场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以甲方名义开出定期存单,甲方质押银行当场核保后,乙方退还甲方印鉴及其证件。
4、 甲方持单与乙方派出人员共赴甲方质押银行,待甲方质押出款后,将剩余贴息 %付与乙方。
5、 甲方以其资产作为保证(主要注明:存单到期15天前无条件退回存单,否则其资产保证法律生效)。至此,操作结束。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操作终止,其已交纳和发生费用由其自负,与乙方及中介人无关;乙方有违上述约定,造成操作终止,应按收到数额返还甲方已向其交纳的费用。
八、其他:
1、 本协议为双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炒作。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翻印、复印无效。
3、 本协议为操作协议,操作结束即自行失效,双方当面销毁。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