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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历程·8-4

 昵称865028 2012-02-09

四十五 探求定义:合众国宪法

 

在英国,“宪法”是政府据以进行实际统治的法令、规章、宣言、传统、非正式的谅解、习惯和态度的总和。从技术上来说,并无英国法令由于“违宪”而无效的情况:任何英国法令都能修改宪法。法院能够据以检验立法的“宪法”是没有的。

 

因此没有比英国宪法更明确、也更不明确的东西了;它只不过是事物实际运转方式的另一个名称而已。甚至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constitution”(体质)一词主要的和最普通的含义指的是任何有机体的一般健康状况。说一个人有良好的“体质”就是说他的机能实际运动的情况良好,政府也如是。那么,说一项政府的活动“unconstitutional”(违反宪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提法,或是毫无意义。

 

一七六五年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写道,因而法律上的假设是:不论英王或上下议院,作为一个整体都不可能做任何错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无力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由于这个原因,从最高权力的任何部门产生的一切压制行为必然是任何固定的条例或明文规定的法律所无从管辖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情况不幸真的发生,则必须根据当时状况作审慎的判断,以便对新的突然事件提供新的补救办法。

 

美国人开始以现代最认真、最富有创造力的努力来为宪法下定义时,英国的思想状况就是如此。他们给每个分离出来的殖民地分别通过一部成文宪法,也为这个国家通过一部宪法。南北战争以前也曾为新增加的二十一个州各写了一部或一部以上的宪法;还为未来几乎同样多的州规定了基本法。这一切做法能否证明是对政治上含糊不清的状况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有助于避免另一次南北战争呢?

 

殖民地到底在什么时候放弃和大英帝国重新联合的希望,现在还不清楚。也许是到了一七七六年一月,他们才不再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迫使英国政府执行更明智的政策而斗争的“殖民地”了。到一七七六年六月理查德·亨利·李提出动议时,他们才决心说清楚“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同时,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公开对英国政府进行斗争起,一直到正式宣告独立,人们预料新的政治安排只不过存在于“目前大不列颠和各殖民地之间争执持续期间”。人们仍然普遍希望能够达成妥协:第一次大陆会议最初要求的只不过是组成一个松散的大陆联合体,诉说不平并要求解脱困境。

 

开始时各殖民地只是逐步地、谨慎地对它们的政府进行改组。它们毕竟只是为了争取地方代表权力的合理性,而不是为了推翻它。在和英国发生性质未明的冲突的初期,每块殖民地上的美国人都无视皇家或领地的总督,他们非正式地建立了地方性议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来组织对抗英国政府的力量。有了这些组织,其后不久十三个殖民地政府的改组就容易得多了。

 

马萨诸塞带头行动。该殖民地的地方议会给大陆会议写了一封极为重要的信(一七七五年五月十六日),要求大陆会议就“接管和行使文职政府的各项权力提出最明确的建议,这一点我们认为对于拯救我们的国家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服从你们对殖民地可能提出的总计划,或把它作为我们慎重研究的内容:即如何在这里建立一种不仅能充分促进我们的利益,同时也促进整个美洲的联合和利益的政体。”大陆会议答复说,马萨诸塞人民对于意味着要改变马萨诸塞宪章的英国议会法令或是试图破坏这一宪章的皇家总督或代理总督没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大陆会议建议“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殖民地的代表大会可以要求选举产生一个议会(这个议会又应选举一些参事)来行使政府权力,“直到英王陛下任命的总督同意按照殖民地本身的宪章来治理殖民地时为止”。当新罕布什尔、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的地方代表大会也征询类似建议时,大陆会议也建议他们“召集一次全体的自由的居民代表选举,如果代表们认为有必要,可建立这样一种政府,即根据他们的判断,在大不列颠与其殖民地目前发生的持续争端中能最好地为人民带来幸福并最有效地维持殖民地的和平和良好秩序的政府。”一七七六年五月,大陆会议对所有殖民地作出类似建议。

 

现在关键性的考验即将来临。政治理论家们一再宣称人民是权力之源,美国人采纳了这种人们熟悉的英国论点。现在美国人是否会身体力行呢?约翰·亚当斯说,“一切都要和人民商量,我们必须领会那些最有智慧的作家的理论,并吁请人民用他们自己的双手来在最广泛的基础上建立整座大厦。”这些过去的殖民地居民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悟美国这一经历的全新意义。最初他们没有特意召集专门的制宪会议,开始时,新的州宪法是由原来为其它目的而选举产生的正规州议会制定的。因此,这些机构所能给予他们亲手制造的东西的力量也就是立法。大陆会议提出建议几个月以后,新罕布什尔州(一七七六年一月五日)和甫卡罗来纳州(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都通过了临时宪法,这些临时宪法乃是它们正规的革命议会的产物,而不是专门制宪会议的产物。同样,在独立革命期间承担着临时政府职责的其它殖民地议会也于一七七六年通过了新宪法,计有:弗吉尼亚州(六月二十八日),新泽西州(七月二日〕,特拉华州(九月二十日),马里兰州(十一月九日),宾夕法尼亚州(九月二十八日),北卡罗来纳州(十二月十八日)。在一七七七年初,佐治亚州(二月五日)和纽约州(四月二十日)的革命议会也分别通过了各自的宪法。罗得岛州和康涅狄格州索性(在略作修改后)确认它们的殖民地宪章,而且直到十九世纪仍然有效。马萨诸塞州直到一七八O年仍然受它的殖民地宪章的约束,这一宪章原是由它的议会作为临时政府的纲领通过的。一七七七年通过的所有宪法中没有一部是由专门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制宪会议制定的。

 

但是,正如R.R.帕尔默说的那样,已经有迹象显示,越来越多人认识到宪法和普通立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普通的州议会不能拟定、通过或修改宪法。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革命议会都是在请求选民赋予该项权限之后才拟定宪法的。马里兰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在拟定宪法后还经过了某种民众批准的手续。宾夕法尼亚州在民众的压力下(一七七六年五月在费城召开了一次四千人的群众大会)专门为制定宪法而选举产生了一个代表大会,但它的成果无须提交民从投票表决。

 

直到一七八O年通过马萨诸塞州宪法后,宪法来源和普通立法来源之间的区别才得到充分明确的说明。因此,有关马萨诸塞州宪法的始未是值得费些笔墨一提的,况且这部宪法对于一七八七年通过的联邦宪法来说是最有影响的模式之一。

 

民众支持马萨诸塞通过新宪法的运动的动机是含糊不清的,但是新宪法通过的程序却简单明瞭。这种程序本身就使宪法具有它的特殊权力。一七七七年五月五日马萨诸塞州议会两院“建议”各城镇授权给将于五月底选出的代表草拟宪法,而宪法如能获得三分之二成年男子通过,即成为州的基本法。各城镇照此表决通过授权,由两院联合草拟宪法,井于一七七八年春提交各城镇批准。但是提出的宪法被压倒多数票否决了、一百四十七个城镇反对;三十一个赞成)。对于保守派该宪法显得太激进,但对激进派而言,却又太保守了,宪法中并不包括权利法案。

 

一七七九年至一七八O年间战争发展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新英格兰,缅因州许多地区落在英国人手里;通货膨胀和投机活动猖獗。马萨诸塞州极西部而与纽约州接壤的伯克夏县一些不满的农民召开了他们自己的县代表大会,公然威胁要脱离马萨诸塞州。他们拒绝承认英国统治的那些年代留下来的宪章,认为他们自己仍是“自然状态”,并提醒波士顿当局说,“其它有自己宪法的州,将会愉快地接受我们,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尽管我们很糟糕。”马萨诸塞的州议会受到各方要求组织新政府的压力,于一七七九年二月十九日要求各城镇的市政委员对他们的选民提出两个简单的问题:“首先,他们是否选择在此时立宪或建立某种形式的政府。其次,他们是否打算授权明年的代表投票召开一次州代表大会,目的是制定新宪法……。”人民投票时大多数表示赞成这两项提议(六千六百十二票赞成;二千六百三十九票反对)。市政委员然后召开市镇会议选举代表(由所有自由的成年男子投票)。新宪法如能获得三分之二选民通过,即授权由州代表大会使之生效。

 

当时的形势恰逢其会地渲染了这个新“政体”所想取得的特殊权威:这可不是普通的法律。要向高于州议会的权威,即人民本身征询意见,而这种程序又非纯属形式,而是要使公众把想法都说出来。一七七九年九月一日马萨诸塞州新的制宪会议在坎市里奇召开时,这个州仍受一六九一年英王室宪章修订本的管辖。一七七八年的提案遭到否决后,有些公民仍认为古色古香的旧政体,可能比任何新的代替品更好。民众否决革命议会提出的新政体,说明他们有权否决或接纳当局给他们提供的宪法。他们坚持要就此目的选举出一个真正的制宪会议来进行另一次尝试。

 

制宪会议的新权威在另一件大事中也表现了出来。在以往的政体中,对于参加选举和当官,财产是起作用的条件,这种条件还将订明于其后的宪法中。但是最初挑选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和以后对制宪会议工作的批准(需要三分之二选民赞成),却都交付给所有自由的成年男子来决定了。

 

一七七九年九月一日在坎布里奇召开的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就只需要人民授权来草拟宪法。这显然使他们的审议具有新的更广泛的权威,并将使他们的工作成果成为一种新的、更具真实意义的高等法律。他们的新宪法的权威性来自广大选民(所有成年男性公民)明确同意,其范围超过了普通立法的人数。

 

这个有二百九十三名成员的制宪会议人材济济,其中有约翰·亚当斯、萨穆埃尔·亚当斯、詹姆斯·鲍杜温、乔治·卡博特、约翰·洛厄尔、罗伯特·里特·佩因和西奥菲勒斯·帕森斯。九月四日制宪会议任命了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委员会来拟订草案,这个委员会又委托了一个三人小组委员会来进行工作:詹姆斯·鲍杜温(他是一个富裕的商人和革命领导人)、约翰·亚当斯和萨穆埃尔·亚当斯。这个小组委员会又把工作委托给约翰·亚当斯,他草拟的草案稍经修改,最后获得通过。

 

亚当斯的杰作在一七八O三月二日结束的制宪会议上得到通过。这时候,会议参加人数锐减,这部分是由于那年冬天是人们记忆中最严寒的冬天之一,部分是由于与会者的冷漠和其它原因。在至关重要的最后几次会议上准备把文件提交人民讨论,然而参加会议并投票的代表从未超过八十二人(不到百分之三十)。但是人们从没怀疑过这一程序的意义,这个程序致力于寻求比普通州议会更高的权力,并使用这种权力来重新解释政府。新宪法的序言在声称人民有权更换政府后解释说:“国家是由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它是一种社会契约,按照这个契约,全体人民和各个公民缔约,各个公民也和全体人民缔约,所有人都应接受为了共同利益制定的某些法律的约束。因此,人民有责任制定政府的宪法,提供一个公正的制定法律的方式,并予以不偏不倚的解释和忠实的执行;使每个人每时每刻都能从这些法律获得保障。

 

因此我们马萨诸塞的人民满怀感激,感谢上苍伟大立法者的恩惠,在天意之下慎重地、和平地,并且在没有欺骗、暴行或意外的情况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能够彼此缔给崭新的、明确的和庄严的契约,并为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制定文职政府新宪法的机会,我们确实同意制定并确认下述关于权利和政体结构的声明作为马萨诸塞州的宪法。”

 

制宪会议在修改并通过亚当斯的草案后,为提交人民批准,精心制定了一个详尽的程序以保证这个州的人民有机会不但可以对整个文件加以批准或否决,而且可以逐一讨论各项条款,并提出他们的反对意见。

 

一系列事实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制宪会议要把宪法草案提交公众进行审查和讨论。他们曾经看到一七七八年的宪法被全盘否决了(以五比一的多数)。因此他们必然乐意让人民来区分哪些较易接受和哪些较难接受的条款,让他们发表他们的不满,并详细研究改进某些条款的问题。最重要的是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当时有许多现成的、起作用的地方议会和市镇会议,其数目大约共有三百个。这些都是独特的新英格兰式的发展,让人民来讨论新的政府结构。制宪会议建议:拟议中的新宪法应该由人民在市镇会议上讨论,这些会议应该对宪法条款逐条进行表决,并可对任何条款表明他们的反对意见;人民将再次授权给制宪会议(如果他们愿意,可派不同的代表),把讨论结果列成表格,在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对每个部分加以批准并逐一宣布生效,也可以根据人民的愿望修改其余部分,最后对修正案再全盘加以批准。这就是实际进行的情形。

 

一七八O年春马萨诸塞州市镇会议用了十四个星期的时间开会。讨论和投票表决,至少在某些城镇来说,这种讨论远非例行公事,他们列出详尽的修改建议并进行表决。六月七日制宪会议重新开会听取汇报,六月十六日宣布人民已经接受这部宪法。他们确定一七八O十月二十五日作力在新的政府结构下的第一个选举日。有某些证据说明即使采取了这一切旨在表达人民意愿的详尽的程序,制宪会议仍然耍花招,使结果变得有利于宪法。但是那些统计数字都是按照整个制宪会议的情况编制的,条款的每一项看来都至少获得勉强的过半数票(如果得不到技术上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的话)的支持。萨穆埃尔·亚当斯十七月十日写道,“从来没有比象现在这个关键时刻这样需要一部好宪法了。”在一七八O年那些阴郁的日子里,这个州正处于战争之中并且不知不觉地陷入无政府状态,制宪会议看来宁愿以公众利益为重而不考虑枝节的技术性问题。

 

对于马萨诸塞州人民所做的一切,当时只有少数人理解其意义。当约翰。亚当斯在法国听说他的宪法已获通过时,他从旧世界的观点看到这些事情的与众不同之处,他说,“马萨诸塞州公民是最先花费这么多时间来考虑政府体制问题的人民。——这就为全体人民部有广泛的自由来考虑政体问题,并提出反对和修改意见奠定了基础,使人们都有权最后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形式。”“这样聪明审慎的人民在组织政府时采取这样小心的态度,还从来没有先例。也从来没有这么完善地制订过关于人民的权利和平等的原则。这首先是洛克、西德尼、卢梭和德·马布莱等先哲的原则用于实践的结果。”虽然约翰·亚当斯从不轻易地表示热情,但他还是欢呼这是政治领域里独一无二的新现象。当他宣称这是“社会进化史上的一个新时代”时,他并没有言过其实。在教科书和传统看法中,马萨诸塞州的成就由于一七八七年的事件而有所逊色。但是一七八O年的马萨请塞宪法,从它的拟定、讨论和通过来说,可以称得上是先驱者。

 

当初努力使各个老殖民地在一个新的中央权威当局下联合起来时,根本不是想要建立新的“政府架构”或制定宪法。这十三个拥有主权的州都有自己的政府,它们所谋求的不是一个中央政府,而是(用罗得岛总督库克的话来说)“邦联条约”,它不一定是永久性的联盟,而主要是(有些人认为完全是)作战的联盟。此外,人们有理由认为,在通过《邦联条例》以后,民族团结反而比以前更差了。

 

过去的殖民地在各自的新宪法中宣告自己为“主权州”。每个州实际上都在行使类似独立政府的那类权力。例如,南卡罗来纳州宪法特别坚持州发动战争、缔结和约、签订条约、实施禁运和保持一支陆军和海军的权力。弗吉尼亚自己批准了和法国签订的条约,它在对外事务中十分活跃,因而不得不设置一个外事联络官的职位;帕特里克·亨利总督派威廉·李到国外去和法国政府谈判一项贷款。据富兰克林说,美利坚邦联中一度有三个独立的州同时和法国谈判战争援助问题。有迹象表明,这些州认为国会派遣出国的部长与其说是一个国家的使者,还不如说是同时分别代表每个州进行活动的使者。看来,这些州在允许国会行使某些职权时并没有放弃自己行使类似职责的权力。因此它们组织自己的陆军,装备自己的海军,并且指挥军事活动为州的利益服务。在南方,战争爆发时并没有得到国会的资助。每个州管理自己的印第安人事务和自己的邮路。各州的这种主权就说明为什么在邦联国会是由各州而不是由各个代表进行投票的。据约翰·亚当斯说,那个国会“并不是一个立法议会,也不是一个代议议会,不过是一个外交大会而已”。从各州联盟走向联邦国家是重大的一步——这不仅是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新国家,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国家和新型的高等法律。帝国内部模糊不清的现状使这个新的国家担心受到侵犯,并急于界定它们的权限。各州在没有强大的中央权力当局的情况下作战的经验,加上日常通货膨胀的代价以及各州之间的经济摩擦,愈使这种需要成为当务之急。

 

一七八六年九月在安纳波利斯举行的“会议”根本就不是一次制宪会议,而是各州代表就贸易问题召开的一次州际会议。只有五个州派代表参加,到会的十二名代表没有取得多大的成就,但是这些人建议来年五月在费城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联合起来的各州的当前局势,进一步拟订各项条款,而在他们看来,这些条款是使联邦政府宪法应付全国紧急情况所必需的;经他们同意,并在其后经各州议会批准后,把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条款,向邦联国会报告,以便有效地作出同样的规定。”五个月后邦联国会谨慎地宣称:“为了专门修改邦联条例,并将这方面的修改情况和所制定的条款向国会和几个州议会报告”而召集代表举行一次会议是“适宜的”

 

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全国会议时,并没有象将近十年前在波士顿的各州代表们从马萨诸塞州人民那里得到那么明确的授权来设计新的政府架构,费城会议代表并非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独立的州政府挑选的(罗得岛除外,该州未派代表)。费城会议共有五十五名代表参加,平均每次会议约有三十人出席。他们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组成这些政府的政府。没有人当真认为有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政府来取代各个单独的州政府。

 

当前十三州各自拥有的主权和独立,有可能把以前只能在国际范畴出现的很多概念带到一国政府的范畴里来。人们常说,联邦制宪会议的重大意义在于它表明单独的“主权州”怎样服从过去只在国家之间形成的那种政府。有人说,这次全国会议是建立联合国的一次“伟大的预演”。从二十世纪的观点来看,这种比较也许是有益的。但是在十八世纪末其意义却大部分适得其反。从这个新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有效的“联邦”政府把一些新思想从国际范畴引入了国内范畴,如果自治能扩大到大片领土的话,这些新思想将证明是特别有用的。

 

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传统上是受一些条约约束的,这些条约只有在各方都有诚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支配这些条约的法则是一些约定俗成的不成文法,有时称为自然法或国际法,人们往往认为它们比特定国家的意志更有约束力,有大量学术著作阐述这些法则。十七、十八世纪就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巨著,如荷兰人格老秀斯(一六二五年)、德国人普芬多夫(一六七二年)、瑞士人比尔拉马基(一七四七年)和瓦泰尔(一七五八年)等人的著作。布莱克斯通于一七六五年解释说,“由于全人类不可能联合为一个大社会,他们必然要分裂成很多社会,形成彼此完全独立而又免不了互相交往的独立的州、联邦和国家。因此为了控制这种相互交往,出现了名为‘国际法’的第三种法则(除‘自然法’和‘天意法’外)。由于没有哪个州会承认另外的州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这一法则不可能受任何州的支配,而完全依靠自然法则的规定,或是这几个社会之间互相签订的契约、条约、同盟和协议。在订立这些契约时我们没有其它规则可以遵循,而只有自然法;这是所有社会都必须平等服从的唯一法则……。”

 

一七八七年的人们谈论到(他们经常这样谈论)组织一个“联邦”时,他们所想到的往往是用某种方式把这些拥有主权的州联结起来。“联邦”federal)一词的用法通常接近其拉丁文原词“foedus(条约)的意义,被用来说明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oedus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制宪会议以及就通过宪法进行的辩论在使用“联邦”一词时,都是从该词这一技术上的意义(现已半废)上来说的。一般都使用它较老的拼法——foederal”——以强调同拉丁文中foedus一词的联系。费城会议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后两天,弗吉尼亚的埃德蒙·伦道夫根据古维诺尔·莫里斯的建议提出(麦迪逊笔录):

 

(一)各州的联盟仅采取联邦形式是不可能完成邦联条例所提出的目标的,即共同防卫、保障自由以及公共福利。

 

(二)尽管州是单独拥有主权的实体,但在所有各州或一部分州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多种条约,都不可能是充分有效的。

 

(三)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它包括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古维诺尔·莫里斯先生说明了联邦政府和全国性最高政府之间的区别;前者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诚意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后音则具有全面的强制性的职能。

 

真正值得注意的(用乔尔·巴洛几天以后在他的一七八七年七月四日演说中的话来说),是一个“永久性的联邦制度”。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一七八八年第三十九期)中撰文写道,根据新宪法,参议院“将从各个州(作为政治性的、互相平等的社会)获得它的权力;这些州根据平等的原则在参议院里享有同等的代表权……迄今为止,政府仍是联邦性质的,而不是全国性质的。”这次“联邦”会议及以后一些会议的成果就是使这个词的内涵比较明确,并废弃其古老的含义。

 

当制定宪法的人们在创造某种和古老意义的“联邦”契约不同的东西时,他们实际上是在赋予这个词以新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使用“国家”或“全国”这两词时也十分谨慎。难怪宪法中没有出现过“国家”或“全国”这样的字眼。制宪会议(六月二十日)专门就康涅狄格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斯的提议投票,并一致通过新政体的名称,摒弃“全国”一词,而保留“合众国”这个恰当的名称。“全国”这个词随即从文件其余部分删去,从而反复出现故意含糊其词的“合众国”这一名称。

 

制宪会议实际制订的政体(用埃尔斯沃斯的话来说)“部分是全国的,部分是联邦的。”他说这种双重性表现在两个不同的特点之中。“在两院制的第一院(即众议院)中按人口比例派遣代表,这是遵照全国这一原则,使大州在与小州抗衡中不至于吃亏。而在参议院中,各州平等的发言权则是遵照联邦的原则,这可以使小州在与大州抗衡中保全其利益。”

 

对费城会议的审议可以有把握作出的少量概括,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很难再得出其它概括性的结论。首先,会议进行了坦率的讨论,代表们在讨论过程中改变看法,使自己的立场适应同伴们的要求。其次,关于基本理论井没有取得一致的协议:这类理论之多几乎和代表的人数一样;代表们从一个理论根据转向另一个理论根据。最后,对于他们所创建的新政体的实际性质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在最后的文本中,意味深长地删去了“联邦”和“国家”这两个字眼,而这两个字眼在探讨理论的过程中曾经十分突出,而且争论激烈。相反,在宪法中只是提到“合众国”。在他们结束审议时,代表们看来认识到了他们所创造的乃是政治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新混合品。

 

仅仅在儿十年内,“立宪主义”本身就获得了新的具有美国特色的内涵。用沃尔顿·汉密尔顿后来的话说:“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寄予一种信任,认为它能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个名称的话,它就叫做立宪主义。”要解释清楚这段话,还得求助于另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那就是:法院对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作出判断并拒绝实施那些他们认为违宪的法律的权力。这种即后来被称为“司法审查”。宪法没有对这种权力作具体说明,制定宪法的人可能也没有对这种权力作过任何打算或设想。但是司法审查使宪法得以保持它的活力,并在为宪法下定义的掩饰下,赋予它新的延伸性、灵活性和某种含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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