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产地证:
收货人栏应该填写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全称。信用证项下的证书,在正常情况下本栏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托收支付方式项下的证书即合同规定的买方名称。 但往往由于贸易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时,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 VIA,然后在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2)普惠制原产地证:
收货人栏应该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名称。 信用证无其他特别规定时,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填提单被通知人。 如果货到欧盟国家,本栏允许留空不填。 本栏地址后必须表示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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