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企业房屋装修费等费用的税务处理

 ntshj2008 2012-02-14
浅议企业房屋装修费等费用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
字 体:【
访问次数: 512

  最近,我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办公楼重新进行了装修,更换了原来的木门木窗,共发生装修支出10多万元;同时,对生产用设备、价值10万多元的反应釜进行了维修,发生支出1万余元。该公司将这两笔支出均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并在当年度一次性列支了。

  有人认为,对办公楼的装修支出,应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以计提折旧的方式支出这笔费用,同时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也有人认为,此项办公楼装修费用不能一次性在当年“管理费用”中列支,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且因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而无需缴纳房产税。至于对反应釜的维修支出,则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可一次性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会计差错。

那么,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维修费等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从税法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这一解释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 仅指“房屋或者建筑物”,而其他款项,即第(三)、(四)项的情况就是指除“房屋或者建筑物”外的如机器设备等的其他固定资产。

  这就是说,“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和“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这里排除了“未足额提取折旧的、非租赁的”,即正常情况下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列支渠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这里对“未足额提取折旧的、非租赁的”,即正常情况下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的列支渠道进行了明确。即,企业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外,正常情况下,应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的计税基础即指“房产原值”。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这里的固定资产就是指除“房屋或者建筑物”外的如机器设备等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对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修理费用列支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这一款明确规定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 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进行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这一款明确规定了在正常情况下(即,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和非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应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改建支出。且没有规定改建支出数额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一款说明,除“房屋或者建筑物”外的如机器设备等的其他固定资产,其支出名称为“大修理支出”(不是“改建支出”)。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资本化,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大修理支出”;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应予费用化,即作“制造费用”,计入维修当年的损益。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一)企业凡涉及“房屋或者建筑物”(不含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不论支出大小,均应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改建支出。同时应将改建支出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计征房产税。(二)“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化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均应作“长期待摊费用”,以分期摊销的方式列支费用;(三)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化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不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均应予费用化,计入维修当年的损益。

  三、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和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第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例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第四条的确认条件是:“(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解释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这里从会计的角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和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同时实施后,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和修理费用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因此,该公司装修办公楼的费用10多万元,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计入房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即,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列支该笔改建支出。而该公司此项支出没有计入房产原值,而是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一次列支了,因此,应依法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该笔改建支出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追缴房产税。

  另外,对反应釜的维修支出1万余元,因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资本化两个条件,可以费用化,计入维修当年的损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