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比照固定资产租赁费处理。
⑵、对租入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⑶、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⑷、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属于资本化投入,应增加房屋的计税基础,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据此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⑸、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支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判断条件。
(1)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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