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我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现状的调研报告

 笑看风云6698 2012-02-17
                                             关于我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从法律保障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宣传贯彻该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硚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积极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大《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区劳动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组织专人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举措,量化工作进度,并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内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得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王绍志书记多次听取《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区长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我区《劳动合同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广泛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区劳动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深入11条街道、821家企业和多个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劳动合同法》学习宣讲70多场次,培训人员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多份,开展《劳动合同法》知识咨询12场,接待咨询人员4000多人次。通过宣讲辅导、法制讲座、印发资料、书写标语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全区公民,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特别是区工会开展对街道、委办局、企事业领导和工会干部的重点培训,确保领导带头学习,深刻领会,提高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为该法的顺利推进实施打下基础。

  (三)进行工作指导。区劳动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在对821家企业开展用工摸底调查,基本掌握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用工单位,分别督促并指导其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不同行业中分别挑选了武汉二电线电缆、艳阳天酒店、硚房集团等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企业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单位,从劳动合同的类型、内容及签定率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的指导与要求。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也在区政府的要求下,对单位临时用工情况进行彻底清理,由劳动局指导各单位重新签定规范的用工合同。同时,我区总工会还成立了硚口区订立集体合同指导小组,促使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和谐调解争议。为了确保《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平稳过渡,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区法院、区总工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机制,在全市率先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通过近四个月的运行,成功调处区法院移交的劳动争议案件23件,自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件,涉案金额近10余万元。在8月26日全市劳动争议诉调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上,我区诉调工作的先进经验得到市领导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并在全市推广我区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先进做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强化执法检查。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后,对全区用工单位开展了劳动合同签定、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及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等问题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少数企业仍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区劳动局多次上门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把上述问题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内容。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现状

  本次调研重点走访、抽查了辖区内821家企业,其中工业企业216家、现代服务业578家、房地产业27家;属于国有的11家、集体40家、股份制307家、私营402家、外资61家。

  (一)贯彻实施总体情况较好

  半年多来,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劳动合同法》得到稳步推进实施,全区未发生影响发展和稳定的社会波动,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总体情况较好。

  一是学法热情提高、维权意识增强。2007年7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区内经营者中掀起一场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各企业负责人主动学法,鸿昌食品有限公司、永威服饰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等企业专程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还有的企业请律师作辅导,帮助企业研究实施方案。有的劳动者也通过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拿起法律武器,提出劳动争议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是实施行动迅速,用工不断规范。新法实施之前,葛洲坝大酒店主动对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定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并有针对性的协调解决劳动合同签定中存在的问题。艳阳天酒店将用工类型登记造册,召开员工和工会组织座谈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兑现有关补偿及待遇。

  三是劳动合同签定情况良好。821家企业涉及员工42435人,签定劳动合同40634人,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95.8%,超过了城区的平均水平。签定合同期限为1年的12912人,占32%、2—5年的17868人,占44%、5—10年的4874人,占12%、无固定期限的4980人,占12%。

  四是国有企业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劳动合同法》。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签定率和参保率上。821家调研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达95.8%,其中国有企业签定率居首达100%、外资企业98 %、股份制企业95 %、私营企业95 %、集体企业92 %。此外,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达到91.6%,大大超过武汉市职工参保的平均水平。

  (二)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半年来,我区《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这部法律的贯彻在我们调研的821家企业的不同层面引起了不同反映,其中既有对法律误解误读而产生的认识问题,也有事关发展、事关民生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综合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调研组认为,以下矛盾和问题应引起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1、依法用工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新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签定劳动合同的每名员工缴纳一定金额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但是有的企业为了少缴费用降低用工成本,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在用工方式上采取规避法律条款,另辟蹊径的做法。如国有改制企业远大制药集团有280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老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远大制药集团应与以上员工订立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员工除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外,还应享受企业提供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远大制药集团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将280名老员工全部辞退,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职工签定劳务派遣合同,职工再以派遣公司的派遣工身份重新回到远大制药工作。经过这种“逆向派遣”,原来的固定职工只能在企业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打短工,远大制药集团也无须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看似 “合理合法”的用工行为成功地降低了用工成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

  2、法律要求较高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书》的法定条款,外来务工人员也列入了社会保险范畴,意在确保劳动者在遭遇失业、病痛、伤害等意外情况时,有一个最基本的保障线。我们在走访调研建筑、餐饮等行业时,发现这一条款在实施中出现用工单位不想办,外来员工不愿办的双重尴尬。出现这一现象,既有企业受利益驱动的因素,也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未能全国联网统筹,缴费标准以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外出务工人员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按高基数缴费,回经济相对落后家乡按低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等制度不完善问题有很大关系。此外,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也与法律要求有一定距离。2007年10月全市抽样调查显示,12%的职工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至今,有10余起70余人次到硚口区总工会上访反映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硚口乃至全国建筑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仍然很突出。

  3、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与企业用工管理的矛盾。从劳动合同签定类型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率相对较低,仅12%。在走访调研中,企业经营者表示愿与有专业技术的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技术的工人考虑将来跳槽或有更好的发展又不愿签定这类长期合同;而没有专业技术或年纪大的劳动者则普遍要求签定长期劳动合同,以求安稳与保障。此外有的企业经营者还片面认为过多与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用人机制僵化,职工能进不能出,而一旦出现合同违约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违约责任又不对等,这一切使得企业对职工的去留问题矛盾重重,加大了企业用工管理的难度。

  4、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留下产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一是合同签定不规范。在调研中发现华源电气公司虽然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权益。此外,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签定了集体合同,但也是流于形式,满足政府部门检查。二是生产管理不规范。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将“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三运转”,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如东运制版公司在没有申报“不定时工资制”的情况下,除每年给职工一次集中一个月的假期外,平时不再安排职工正常休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隐患。

  5、劳动部门“小马拉大车”状况不能满足《劳动合同法》的新要求。一是人员力量不足。目前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区劳动局现有8名劳动监察人员,无足够人力对全区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用工检查和督办。加之今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量大幅攀升,上半年立案182件已接近去年全年案件数量,3名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加上平时接待咨询等工作,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部门管理范围不全面。《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过去劳动部门管理的只是有行业主管或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大量无主管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情况,劳动部门还未完全掌握。三是管理方式比较被动。由于劳动合同备案的要求不具刚性,导致劳动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签订的全面动态,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无法及时发现、指导,只能通过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纠正局部发生的违法行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全面实施,由此产生的超负荷运转和办案质量不高及维权不到位问题将更加突出。

  (三)原因分析

  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上述矛盾和问题,有着深厚的经济、社会、历史渊源,总的说来主要还是受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法律观念不强、就业压力较大、劳资关系不对等等因素影响。

  1、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不配套。《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所以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有些规定对外出务工人员享受养老政策有很大的限制:一是规定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基数以工作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退休后回原籍领取养老金,造成有的外出务工人员“高缴低领”。二是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单位缴纳的养老金只能保留在帐户中不能提前领取,对外出打工的劳动者来说,不如收入现得更实际。三是规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在现实当中,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受农忙季节的影响,流动性非常大,回乡后没有稳定收入不愿个人缴费续保,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又不够,享受养老金待遇对他们而言很不现实。这些因素影响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进而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也显得较为漠然。

  此外,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都以各省、市政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为依据,国家对此作法律要求的相关法规还未出台,使得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缺乏刚性,目前直接体现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上。

  2、法律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不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半年后,依然存在少数企业不依法用工、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技术含量低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意义,在实施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片面追求企业经营利润,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还是这些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原因所致。处在劳动关系链另一头的劳动者(如农民工)中也存在有因文化素质偏低而缺少法律意识,不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因怕阻挡自己另谋高就的机会而不愿签定合同(如技术工人),出问题后又因无劳动合同而不能依法维权的情况。

  3、就业压力的影响。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迫于就业压力,没有年龄和技能优势的劳动者对企业用工的苛刻条件抱有委曲求全的心态。与年轻的、有技术的工人相比,他们受年龄、技能、身体条件、家庭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就业问题更是困难重重,为了解决生计,他们只有默许企业在劳动合同签定和用工管理中种种不规范的行为。

  4、劳资关系不对等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低劳动力成本时代的结束,旨在改变因劳动力先天过剩而出现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目前新法实施不到一年,劳资关系的旧格局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者仍然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特别农民工,他们文化水平低,多是初中甚至是小学文化,没有专业技术和特长,这大大降低了他们在市场的竞争力,在劳资关系最底层的农民工往往对超时加班、工作条件恶劣、无社会保障而且工资很低都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

  5、不公平竞争的影响。税源、税收是各城区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的生命线。各区政府为了完成经济目标,在吸引税源、培植财源上制订了很多扶持、奖励政策,同时也对有些企业经营中不规范的行为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种产生在各城区之间的市场竞争、经济竞争下的默许,也是影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成为各城区培植、孵化的未来经济增长点的非国有中小型企业,他们中的有些企业在进行原始资本积累的初期往往采取“踩线不越线”的变通经营手法,在《劳动合同法》作出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后,这些企业的职工要依法参保,有的还要补缴保险费。企业靠自身积累支付不起新增成本,又不能在短期内大幅提高劳务价格,陷入了不办社保违法,办社保则入不敷出,甚至影响经营的困境。于是有些企业就铤而走险,有的大量解雇工人,采取“逆向派遣”的方式用工;有的超时用工,不支付加班费用,以降低成本;有的干脆不签定劳动合同或签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为规范依法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对于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硚口更是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对硚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打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提出了新要求。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 坚持依法行政,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关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我区所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促进发展、稳定就业的要求出发,加强政策研究与指导,进行依法管理,对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做到既亲商富商安商,也亲民富民安民。同时,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挖掘并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增强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政府及职能部门还要加强对广大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全面理解,增强遵章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拓宽工作领域,改进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劳动行政管理效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变被动为主动的管理服务途径。一要依靠社区组织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基础资料和管理网格建设工作,尽快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纳入管理之中,逐步清除劳动用工监察的死角。二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三要建立劳资冲突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集访和“连锁反映”的劳动争议,及早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争议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

  (三)重视发挥工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

  一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劳动合同法》将“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首次写入法律,明确了“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建议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区劳动行政部门、区总工会、区企业联合会、(区个体私营协会)分别代表政府、工会、企业(个体私营)三方组成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商、研究、督促、指导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将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二要重视工会组织建设,支持工会组织发挥代表、维护、监督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总之,要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四)以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提升产业层次,营造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投资环境。

  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合理的劳动报酬和权益保障有利于稳定技术骨干和职工队伍,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区经济的稳步增长。将守法“成本”视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经营方式,利用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已扰乱了我区市场的竞争秩序。政府应当敢于揭短,摒弃靠牺牲劳动者权益来打造“低劳动力成本洼地”吸引投资的做法,主动调减这类“病态”经营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促使那些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上规模,从而提升产业质量和层次,以此营造健康和谐的政企关系和劳资关系,促使我区经济在大环境影响中保持稳定与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