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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后与原单位是否还有劳动关系?应当如何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笑看风云6698 2012-02-19
问:国有企业改制,单位要求职工买断工龄,问买断工龄后与原单位是否还有劳动关系?应当如何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答:买断工龄是部分群众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行为的通俗叫法。也就是职工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规定预留或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
    1、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具体发放时体现工龄差别),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3、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照本法执行。
    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支付经济补偿办法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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