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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昵称8477265 2012-02-20

        2008年2月,赵某因购买门市房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一年内偿还。到期后赵某没有还款,王某多次向其索要均被拒绝,王某遂将赵某告上法院。因赵某购房另欠周某10万元钱,周某也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保全赵某所购的门市房。2010年3月,法院同时判决赵某10日内偿还王某欠款15万元及利息和周某的欠款10万元及利息。王某及周某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将赵某门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扣除银行贷款后剩余15万元。这时,周某提出要求优先受偿,同时几个未通过诉讼的债权人亦申请参与分配。


  本案中的执行款是否存在优先受偿?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来分配该笔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本案中的15万元执行款该如何分配,其他未诉讼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只有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文书,是指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姓名(名称)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给付内容和执行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了法院负责执行的国内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由此可见,其他几个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人是不可能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故他们不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据此,法院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和周某欠款及利息,在赵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王某、周某享有相应权利参与分配。(来源于:中国债权同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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