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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流程

 业务资料库 2012-02-21

税务登记流程

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审核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留存于税务机关,待实地调查确认后再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3、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经审核无误的,联合登记机构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落户
  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

 

法律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1、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办理地点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地址及电话:

联合登记分厅

地址

电话

大连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

 82185600

中山区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

82565828

 

所需资料

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相应的国、地税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须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政策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规定:
  1、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地税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税务登记附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其中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办理地点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为大连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为所在地县市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场办结。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八、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相应的联合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1)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2)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3)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再次办理时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加2位顺序码;
  (4)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5位的,应在身份证件号码前加“0”补位),再次办理时为补位后的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
  3.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注销户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4.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纳税人,受理审核岗应告知其将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留存于税务机关,向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填写《税务登记调查情况传递簿》于当日将受理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资料传递给内勤岗;内勤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及资料传送给实地调查岗,待实地调查确认后再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对提供的证件资料明显有疑点是指:
  (1)纳税人提供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2)纳税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域划分不清,无法准确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的;
  (4)新设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在税务机关有不良历史记录的;
  (5)无固定电话或者提供的电话与生产经营地址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的;
  (6)联合登记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有疑点的。
  5.对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一式二份,联合登记机构、纳税人各一份),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并向其发放《税务登记附表》(国、地税各一份,若纳税人需要可再发放一份)、《税种登记(变更)表》(国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国税),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后分别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核发证件
  1.受理审核岗将已核准的《税务登记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由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信息录入岗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内勤岗。
  2.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后,证件发放岗留存相关凭证,为纳税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资料归档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2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上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六、办理地点
  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八、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二)核准、发放证件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扣缴税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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