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经营制度面临创新 1.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户)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根据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报告,全国农村住户合计21382.8万户,87377.2万人;其中纯农业户12671.9万户,占59.26%;农业兼业户3901.2万户,占18.24%;非农兼业户2735.8万户,占12.8%;非农业户2073.9万户,占9.70%。时隔10年,现在农户的构成发生了什么变化?具体的农户构成的最新数据要等今年年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结果出来后才能知晓。但我们的一个有待检验的判断是:当今中国农户的构成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并存。从变动趋势看,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广大量增加,专业户正在兴起。中国农村正在不断涌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他们从事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代表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 1.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20世纪80年代初,包产到户之后中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有的学者提出,第一阶段是土地按户承包;第二阶段是兼业农户大量涌现;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农户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户。而当专业农户和专业户大量出现时,农村的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简言之,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走向可以概括为包一兼一专一联四个字。20多年农村的实践中,这一走向的脉络并不清晰。显然,中国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及相应的市场制度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农村,在形成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基础上,已逐步发育出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之间,专业大户与专业小农户之间,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之间在与市场对接中逐渐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育出新的组织载体和制度安排,逐渐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最有生命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80年代初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同志提出的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我们看到,热心牵头组织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大农户,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以及专业农户与其他市场组织的联合。为什么专业大户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就专业化大农户讲,联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可以增强生产一方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合作社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和减少不确定性。
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领头人过去是运销专业户,他们在谈到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代销代购,走不了市场。无论是农民经纪人还是一些专业技术协会,如业务仅是限于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取手续费,就很难把业务做大做强。如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则要打出品牌,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粗加工和精加工,而这就是一家一户(即使是专业大户)或仅起中介作用的专业技术协会无法做到的,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 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包括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并非可以自发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产生合作社。而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就是合作社企业家,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牵头发起和组建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创造了共赢的局面。 中国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以专业大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与世界合作运动发展的轨迹相一致,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扶贫和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而a不会对资本主义制度造成根本性冲击的一种经济形式。从国际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看,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方面是农业劳动者的组织,另一方面又是私有者的组织,如列宁指出的,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由于西方农业合作组织的这种两重性,一方面,它成为与私人企业、垄断组织相抗衡的一种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它又有可能成为垄断组织的附庸,垂直一体化的补充。 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看,这类专业合作社主要吸纳以从事该种农产品生产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的专业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一些合作社中出现了大户控股或掌握控制权的倾向。不仅发达地区如此,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但某些农产品的商品化达到一定程度的地区也呈现同样的现象。如四川省社科院农经所调查四川一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后曾指出,协会运作中有明显忽视中小农户(尤其是小农户)的趋向,协会的发展有追逐大规模的偏好。 上述情况的发生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也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泛泛所指的弱者的联合,而是弱者当中一部分强者的联合,它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扶贫济困的组织。从今后的发展看,如何保持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它的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者(尤其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所有、控制和通过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而受益的企业。在此前提下,充分发挥资本的作用,同时又对其加以节制。协调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协调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社员与小农户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专业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和服务的使用者与雇佣农业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不断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进一步发展合作社体系。单个的农民基层合作社,即使力量再大,也难以形成气候。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这也是一种规模,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对市场的预测也将更容易。同时,合作社的地方及中央组织,可以承担下级合作社(包括地方合作社)的某些其自身无法履行的特定功能,并可产生更好的效果。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能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合法地位之后,下一步就是建立合作社的垂直组织系统,这是保持合作社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的重要一步。合作社在地区及全国一级的联合会可接管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有效地完成监督、审计、指导、技术援助、教育、培训等任务。这些任务都要求有专业化的人员及设施,只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形式才能经济合理地、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能。同时,这样的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就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抓手”,最后组成政府有关部门、涉农企业、代表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地区或全国一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各种农产品的销售理事会,建立起一种利益相关各方之间的平等的伙伴关系,共同协商决定农产品的生产布局、结构和数量,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大政方针,这将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也是应对全球化挑战、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三、农户与市场对接要有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农户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方式,如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产、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形式。在联结农民与市场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业龙头企业,甚至农业的跨国公司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农民通过定单农业或其他契约形式,使自己的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收入相对有保障。农民通过与公司交易学会了如何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如何遵守游戏规则。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双方往往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利益格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衡的。 我们希望分散、弱小的农户能够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参加协会,在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一个相对均衡的谈判地位,我们也希望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能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营销等行业,发展成为合作社性质的公司,把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增值的利润都保留在农民手里。但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当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外,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难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公司,这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合作组织非常发达的国家,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垄断农产品市场。只要能有利于农户以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契约形式或制度安排,都有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必要,我们应鼓励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来促进农户与市场更好地对接。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经济生活的实际,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中国农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这种组织可以保障和增进其经济利益。同时,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全国性、统一、规范、开放的大市场建立起来,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布局得以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才有可能在较高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晓山) 责任编辑:何仲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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