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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专家法官关于拆迁法律问题的部分主流观点

 彭小彬 2012-02-24

最高院专家法官关于拆迁法律问题的部分主流观点

(2012-02-24 16:35:48)
标签:

拆迁

法律

观点

杂谈

分类: 法律汇编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性质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与主流观点】

是有两个标准一是以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理由是产权证的用途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同时所交纳的费用与用途的有关,以房屋的社会属性为决断

二是以房屋的自然属性兼顾社会属性进行综合判断,理由房屋可能性证书载明为非营业性用房,但实际作为营业用房,且被拆迁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有关营业用房的标准,审查被诉补偿安置裁决是否合法。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

【最高院司法政策】

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倾向补偿标准低于市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低于住宅用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参照或参考()

最高院专家法官主流观点存在两个标准

一是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评估的数额的,则以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是以评估价为准,如评估价高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数额的,则以评估价为准。

拆迁中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安置

【最高院专业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是拆迁补偿是对物权损失的补偿,而间接损失是属于债权范围,拆迁部门在裁决昧直接支持间接损失补偿的主张,法律允许当事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进行权利补救

未经调解径行作出启发拆迁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按照《拆迁条例》和《拆迁裁决规程》规定裁决必须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但调解期限是多长,调解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或推定调解失败,我们认为15天内当事人放弃调解、拒绝配合、调解不成的推定调解失败。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收集相关15天之内组织过调解,对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的,应制作调解笔录或记录。只有调解失败方可作出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径行作出裁决的,法院应认定程序违法

起诉期限内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一、《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两条规定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何等下午为在法定期间不起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己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最高院司法政策】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工作,己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其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不管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其一、拆迁人都必须对被拆迁给予倾向补偿或向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以保证拆迁获得权利补救。

其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其三、强制拆迁必须存在具有执行内容的载体。这种载体包括补偿安置裁决、强制拆迁决定、生效的裁判文件。

其四、强制拆除都应当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裁决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再指定不少于15天的拆除期限,通知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强制拆迁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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