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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案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 关注乐清生活的方方面面!带给你每天乐清的最新生活信息!

 cqsf8888 2015-01-17
案例: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啦,从去年5月1日起,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温州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案例:
王某原是我市一家企业员工。后来,他与企业方出现矛盾,王某离开了企业,可工资还没结清。于是,王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延长工时工资、岗位津贴费等共6000元(各项数额均没有超过我市12个月最低工资的金额);并告知如不服裁决,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企业方不服裁决,向市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没几天,企业方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企业方若不申请撤诉,也将面临被驳回起诉的结局。”法官解释道。
法官说法:
旧版《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此规定,这家企业是可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修正。其中第47条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工资金额的争议,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争议属“一裁终局”案件范围,即裁决书一经作出便产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就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也从根本上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根据此规定,企业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另外,业内人士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时正确地行使权利,以免错误地提起诉讼,而错过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仲裁部门也应当在裁决书中说明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及时提示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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