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一裁两审”制,但法律规定了在例外情形下,比如小额案件和适用标准明确的案件,仅经过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那么,究竟哪些案件适用“一裁终局”?“一裁终局”程序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应该通过哪种方式救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且看下文分析。 王某与A公司因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拖欠工资及部分加班费请求,驳回其关于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仲裁裁决书并未注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双方有权利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仅就拖欠工资与加班费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王某并未依法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仲裁裁决构成“一裁终局”,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案件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后《司法解释三》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理由在于: (1)劳动者未经起诉应该丧失了程序上的诉权,法院当然不应就仲裁请求的全案加以审理; (2)若对仲裁全部请求加以审理,无疑浪费了劳动仲裁委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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