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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上诉,二审以终局裁决为由裁定驳回!〖以案说法〗30

 半刀博客 2016-10-29

 

 


编者按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可以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可是,如果仲裁裁决未注明是终局裁决,是不是法院就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按照两审终审程序审理呢?

本案值得学习和注意的是:仲裁裁决未注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按照非终局裁决起诉,一审法院也按照非终局审理并判决后,二审法院判明应该为终局裁决后,直接按照终局裁决,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某物业公司)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兰某)兰某。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某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确认事实

兰某于2010年1月15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某医院保洁员。2012年7月30日,某医院以公开招标形式将保洁服务工作进行外包,某物业公司未中标。2012年11月30日,某物业公司通知兰某到其他医院工作,双方就更换工作地点未能达成共识。后兰某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兰某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请求,并由兰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于2010年1月15日,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双方就劳动地点的变更也未能达成一致,兰某在2012年11月30日后就未再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而是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解除,某物业公司仍需按照兰某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兰某支付经济补偿:1200×3=3600元。


一审判决

一、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00元;二、驳某物业公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理由:公司一直为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从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兰某于2012年12月1日已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自愿离职。


二审法院认为

1.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

根据规定,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属于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断为终局裁决的,应当不予受理(驳回)

对某物业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

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当,予以纠正;对某物业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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